打架後,派出所怎麼處理?

關於打架,有一個很極端的說法。

別人打你,能躲就躲,能跑就跑,寧可被打,也不要打別人。

打架後,派出所怎麼處理?

這個說法聽起來很慫,甚至有點窩囊,但卻是真相。就打架這個問題我和很多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都聊過,最終得出的就是上述結論。

打架後,派出所怎麼處理?

先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甲在夜市上經營小吃攤,和一起經營小吃攤的乙因為攤位的佔道問題發生爭吵,乙這邊好幾個人一起擁上去打甲,甲這邊就一個人,甲被打急了,一拳打到乙的鼻子上,隨後被到場的警察分開。乙雙側鼻骨骨折,鑑定為輕傷二級。甲不想被追究刑事責任有心賠錢和解,乙張口要三十萬,少一分都不願意諒解甲,最終甲拿不出來這三十萬,被判了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

案例是個例,不具有普遍性,不過有些問題值得注意:

1、誰先動手並不是很重要。打架後許多人很委屈的講是對方先動的手,難道別人打我,我不能還手嗎,然而在起訴書上可能就是“互毆”兩個字,最多算是被害人有一定過錯,該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是得追究,無非就是少判幾天,誰先動手其實沒那麼重要。

打架後,派出所怎麼處理?

2、傷情無法掌控。平時也許你對自己的力度有所把握,但打架時往往處於血脈噴張的激情狀態,即便你還手時力度仍舊有所保留,自己只打了一下,想著不至於將對方打的有多慘,沒想到最後對方的傷情卻達到輕傷以上,你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和你打架的人有時並不像你想象的那麼皮實。哪怕只是一拳,打成輕傷照樣得負刑事責任。類似於打掉兩顆牙之類輕傷是很容易造成的。也許你被打的很慘,滿臉是血,但傷情就是達不到輕傷,你只打了對方一下就成輕傷了,而傷害案件看的是傷情鑑定結果,不看現場有多慘。

3、正當防衛並不是理想的盾牌。正當防衛在崑山龍哥案之前基本屬於殭屍條款,很少被應用,即便是現在處理互毆的故意傷害案時也很慎重,適用率也很低,機械司法、程序繁瑣、維穩風險等因素使辦案人適用正當防衛時格外慎重。所以即使你辯稱自己是正當防衛,結果也不一定如你所願。

4、金錢和自由哪個更可貴。刑事和解往往是以被害人賠償諒解作為前提的,而被害人往往是獅子大開口,動輥二三十萬甚至更高,給這筆錢你就可能被不起訴或者判緩刑,不給就要到監獄裡服刑。這讓你很糾結,也讓家裡人很糾結,錢重要還是自由重要,即便給錢獲得自由了,你心裡也會不舒服,始終覺得自己被欺負了。如果遇到不理性一根筋的被害人就想出口氣,拒絕和解,你就只能去監獄裡反思了。

打架後,派出所怎麼處理?

5、尊嚴的問題。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這是很多人的信條,遇到別人動手挑釁自己如果不還手總是覺得沒面子,然而很多時候尊嚴其實並沒有那麼重要,至少沒有你認為的那麼重要。一時血氣之勇惹得牢獄之災還是不值得。

嘮哩嗦嗦就寫這麼多,打架,的確不值得。珍愛生命,遠離垃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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