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凰300亿黄金案中保险产品的性质界定

今天聊一聊武汉金凰黄金案中PICC保险产品的性质与责任界定。

武汉金凰通过质押黄金,总融资300亿,未到期160亿融资。融资质押黄金入库后,经检测为铜合金的假黄金,黄金均由人保财险承保了财产险。

融资起源

2018年,湖北国资控股的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武汉金凰实业集团用70亿收购了三环公司。据说当时武汉金凰的负债率高达82.27%,只能通过发股借钱来筹集收购款。

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旗下武汉金凰珠宝,主营黄金首饰,保有一定数量的黄金库存。于是有这么一项不断复制(借新还旧)的融资计划:武汉金凰向金融机构融资(融资额度为黄金价值的80%),以黄金作为质押,并且还有保险公司保单;也就是说,如果武汉金凰违约,金融机构可以行使质押权折价或拍卖硬通货黄金,如果黄金质量与重量不符保单要求的话,还有保险公司兜底;对于投资方而言,这是笔稳赚不亏的买卖。

承保前,人保财险请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黄金进行抽检,抽检的结果是合格。于是,武汉金凰、信托、人保三方共同看着这批检测合格的黄金,运送进入银行的保险金库,全程录了视频,保险柜的指纹密码和钥匙由人保和信托共同设定。

发现踩雷

2019年12月,武汉金凰付款逾期,东莞信托行使黄金质押权,然而检测机构给出的检测结果却是假黄金:表面镀金,里面为铜合金。2020年5月,民生信托的黄金质押信托计划到期,质押黄金的检测结果同样也是假黄金(民生信托已经兑付投资人,目前是向债权人/保险公司追回损失)。接着其他信托公司相继发现质押物是假黄金。

信托公司本以为保险公司兜底,找保险公司索赔就没事了,然而保险公司拒赔了。信托公司向人保财险提出保险索赔,保险公司基于信托公司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拒绝了信托公司的保险索赔申请;此外,保险公司提出此次假黄金事件并不构成保险事故,其赔偿范围仅仅限于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盗窃/抢劫这6类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

保险产品的性质与理赔范围

据了解,金凰案件中,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财产基本险,保险合同条款为在银保监会正式备案的《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下称“保险合同”)。分歧点就出在了附加的特别约定。

焦点一:保险事故是否局限于6类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重量不符要求?

按照语义解释优先及特殊约定优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解释与适用规则,答案是否定的。

所附的特别约定条款,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要求,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并没有将保险事故仅限于盗窃抢劫等这6类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要求。

解决完本案第一个分歧点,我们可以确定,对于任何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重量不符合保单要求,可以向人保财险基于财产险进行索赔。但是进一步,特约条款是否还构成一个担保呢?这是第二个分歧点。

焦点二:财产险附加的特约条款是否包含保证险或者附加保证?

这里要先聊聊财产险和保证险的区别。

财产险,被保险人一般为财产所有权人,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保的财产发生了保单约定的事故)进行理赔的险种,理赔由被保险人发起,而财产险理赔有个重要前提是保险标的财产真实存在。如果法院认定为财产险,那么人保财险可以直接基于投保欺诈而解除保险合同。

保证险或者履约责任保险,简单来说,就是由债务人对其履行某项义务进行投保,被保险人为债权人,债务人违约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金钱赔付责任。

从目前公开渠道披露的信息来看,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与武汉金凰之间订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武汉金凰,且未见保险公司额外向信托公司出具保证或类似文件,特约条款中也未约定保险公司向武汉金凰以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

综合目前披露的信息,仅凭这个附加的特约条款,并不足以改变财险基本险属性,并不涉及附加保证或保证险;那么,信托公司也就无权基于保证险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

焦点三:黄金入库时是否为假黄金?

解决完上面两个法律分歧,面临的是个事实认定:入库时是否为假黄金?

这就得看人保财险掌握的证据了。

如入库时为真黄金(因为人保财险入库检测为真,故而法律推定为真黄金),武汉金凰有权基于发生财产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向人保财险申请保险理赔。

如果入库时为假黄金(人保财险要推翻此前自己的检测结果,需要负责举证,证明入库假黄金;如人保财险无法证明入库时为假黄金,那么武汉金凰有权索赔),人保财险可以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

目前武汉金凰的反应(事发后并没有向人保财险申请保险索赔),极可能是入库假黄金,当然法律上凡事还是要讲证据的。

如果保险公司利用法律漏洞与融资企业恶意串通欺诈投资方(投资方很难举证),那就另外一回事了。

焦点四:对武汉金凰的到期未还债权,信托公司能否基于武汉金凰的财产险索赔请求权(金融债权)而向人保财险发起代位权诉讼?

那么,武汉金凰不找人保财险索赔,人保财险就没事了么?并非如此。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武汉金凰不行使保险索赔的请求权,信托公司有权发起代位权诉讼,在信托到期未还债权的范围内(包含已到期未还和宣布提前到期未还),请求人保财险履行理赔义务。人保财险是否承担理赔责任,还是回到焦点三。

按照目前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财产保险索赔请求权不涉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且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索赔请求权已可履行,故而符合代位权诉讼条件。

对于保险公司敲个警钟,保险业务做好自身风控/合规(外部和内部),对保单特约条款把控方面不能过于松泛。


武汉金凰300亿黄金案中保险产品的性质界定

来源于今日头条发文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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