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可不可以簽訂無償使用協議?

林先生自己私人名下有一輛小汽車,為了公司業務,經常性的作為公司的公務用車在使用,在報銷加油費的時候,公司的會計說,需要籤一個用車協議,這樣才能更好的符合稅務規範的要求,並且告訴他,這樣公司還可以給他付一筆租賃費,但是要讓他到稅務去開一張租賃發票。林先生想著這是自己的公司,這麼做沒有啥意思,所以能不能籤一個車輛無償使用協議呢?

私車公用,可不可以簽訂無償使用協議?

如果老闆的個人轎車出租給公司日常使用,租車協議中寫明是無償使用,但是車輛的保險費用由公司承擔,這樣是否可行?保險發票開公司抬頭,能列入公司費用嗎?另外,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汽油費能列入公司費用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以,無論是老闆還是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並取得租賃發票。租賃合同約定其他相關費用一般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等租賃期間發生的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變動費用憑合法有效憑據准予稅前扣除(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固定費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賃費內,則應由個人承擔、不得稅前扣除)。

私車公用,可不可以簽訂無償使用協議?

根據規定,合理的租賃費用完全可以在稅前扣去,當然無償使用的租賃協議,也是應該被認可的。

但是,根據這幾年的稅務局的一些實踐來看: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無租金租賃合同(免費使用),以上處理將會產生爭議:

1、稅務機關會認為無租金租賃協議不符合市場規律,會核定租金;

2、部分稅務機關認為無租金租賃協議情況下,車輛所發生的費用依然應歸屬個人費用,不得計入公司費用支出。

私車公用,可不可以簽訂無償使用協議?

青地稅函[2010]2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

問:企業投資者將自己車輛無償提供給企業使用,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建議企業與車輛所有人簽署租車協議時,一定要約定租金,並按規定去稅務機關開具租賃發票。

所以,切不可只圖一時的省事,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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