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讓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從容有序

□ 法治觀察

包括北京在內的地方立法行動,既是推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學有序進行的必要舉措,同時也是為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探索路徑、積累經驗

□ 奕鈞

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於即日起公佈並生效實施。其中規定,任何人有權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緊急情況可越級報告,對非惡意的不實報告不予追究責任。

這是一部一再提速、急用先立的“快法”。從5月同意法規立項、掛網公開徵求意見,到7月28日提請一次審議,再到9月25日二審通過,整個立法過程僅5個月。這是一部總結戰“疫”經驗、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良法,從明確分級指揮處置原則、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到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再到對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四方責任作出具體規定,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至上的理念貫穿始終。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公共衛生事件。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過程中,各地有成績也有不足,有收穫也有反思。突如其來的大考,也是梳理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體制的契機,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成為多省立法機關積極推進的一項重要工作。《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已於今年5月公佈施行。按照立法計劃,《湖北省公共衛生安全應急管理條例》也將於近期提請審議。除此之外,重慶、江蘇等地也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納入了立法視野。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僅來勢迅猛,而且往往難以預測,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應急措施與責任,既有助於快速協調部門分工、整合社會資源,也有助於及時控制事態發展、恢復正常秩序。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網絡的意義不言而喻,而這也正是北京《條例》的亮點所在。

按照《條例》要求,市、區政府應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完善多渠道監測哨點建設,建立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機制。除了設置監測哨點之外,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對經調查核實的報告人,給予獎勵,對非惡意的不實報告不予追究責任。”嚴厲打擊造謠傳謠的同時,“非惡意的不實報告不予追究責任”意味著需要打擊的是“惡意”,而不是“不實報告”。允許醫務人員“越級報告”,寬容“非惡意不實報告”,如此一來,當有助於掃除公眾積極報告突發隱患的後顧之憂。相比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被動地進行應急處理,完善監測預警系統、鼓勵普通公眾報告隱患顯然更能夠防患於未然。

眾所周知,國家層面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頒佈於2003年,建立在充分吸取抗擊“非典”經驗教訓的基礎之上。時隔十幾年,不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和影響已發生較大變化,該條例中的一些疏漏也日益凸顯,其中,最引人關注的莫過於醫療保障與費用分擔——其雖然明確了“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原則,但並未對如何加強醫療保障作出明確規定。

現實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僅意味著巨大的安全風險,而且意味著沉重的醫療負擔,確保患者及時得到有效診治,既關乎個人安危,也關乎公共利益。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得不到及時救治、確保定點醫療機構不因醫保總額預算管理規定影響救治的“兩個確保”,以及在此基礎上推出的免費救治,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醫療服務供需雙方的後顧之憂,為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起到了重要支撐和保障作用。正是因為吸取了這樣的成功經驗,此次北京條例提出,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及其他醫療保障政策互補銜接,探索建立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費用豁免制度,統籌醫療保障基金、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的使用,同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保險產品。

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完善的法律體系保障。綜觀北京《條例》,完善監測預警旨在防患於未然,強化醫療保障致力於掃除後顧之憂。如此雙管齊下,既可以調動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積極性,而且可以鼓舞積極治療的信心,降低患者流動帶來的傳染風險,從而有效預防、及時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今年2月,司法部曾出臺意見,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務。其中強調,要推動立法和文件合法性審核,適時修訂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條例。以此為背景,包括北京在內的地方立法行動,既是推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學有序進行的必要舉措,同時也是為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探索路徑、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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