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有三次机会“逃脱”保证责任

保证人有三次机会“逃脱”保证责任

与其他债务不同,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在时间上受到三重限制,换句话说,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也就是说一般债务人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保证人要受保证期间、保证合同诉讼期间、主债务的诉讼期间共三重限制。这三个期间中,任何一个期间经过,保证人都将不再承担保证义务。

机会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另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债权人如果不想让保证人逃脱责任,一定要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便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那什么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呢?可以这样说,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上述权利,债权到期的,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前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的,则视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依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法定为6个月,约定只到还清为止这样的字样的保证期间为2年。

机会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如前所述,债权人如果想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是一个权利的开启期间,债权人只有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才有机会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期间。如果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内都没有主张权利,那么根本就不用计算何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了。因此保证合同的诉讼期间是保证人逃避责任的第二道门。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注意此处体现了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换句话说,就是保证债务本身亦有自已的诉讼时效,但前提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了权利。若债权人未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机会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可援用债权人的抗辩权。

2017年《民法总则》的施行废除了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因此现在的诉讼时效为3年。另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同样享有。

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获得抗辩权,此时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仍然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提醒各债权人,有权利要及时行使,否则过期就将丧失胜诉权,还是那句话: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于继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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