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海南軍隊文職基礎知識: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一、法定繼承

1.概念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確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同理:父母也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條的條件:首先是喪偶,其次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與是否再婚無關。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沒有孫子女、外孫子女)

3.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的效力

(1)第一順位排斥第二順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同一順位地位平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二、遺囑繼承

1.概念

遺囑繼承,是指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

2.遺囑形式

遺囑的形式,是指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種:

公證遺囑: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注意: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需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錄音遺囑: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意:1、公證遺囑效力最高,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的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即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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