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6名年轻人设局“仙人跳”,获刑!

在滨州不少人应该还记得2018年7月份滨州市惠民县警方破获的一起“仙人跳”案件,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整个案情细节也得以公开。令人唏嘘的是6名犯罪嫌疑人均是80、90后,其中年龄最小的女孩付某仅21岁。

男子嫖娼遭遇“仙人跳”

2018年7月20日晚上陈某在惠民县某KTV唱歌时与女子王某相识并互加微信。

7月21日凌晨2点钟左右,王某(歌厅女服务员)、马某、付某(歌厅女服务员)、曲某(歌厅经营者)在惠民县某歌厅打麻将期间王某收到陈某发来的微信信息,让王某或介绍她人包夜卖淫。王某将此事告知了在一起玩的曲某、马某、付某,经曲某提议,四人预谋一场仙人跳,具体方案就是先让王某以介绍付某向陈某卖淫为由到陈某住的宾馆,曲某与马某再以捉奸的名义赶去敲诈陈某钱财。

方案定好后,王某某(歌厅员工)听说去捉奸,也拉着在一起的何某(歌厅女服务员)加入进来。六人分两辆车先后赶赴陈某预定的惠民县环城东路某宾馆。

滨州6名年轻人设局“仙人跳”,获刑!


21日凌晨3时许,马某开车将两名女子王某和付某送到惠民县环城东路某宾馆,马某在车里等着与曲某等人接头,王某陪同付某进入陈某开好的房间,在房间内陈某用微信支付给付某1000元“包夜费”、王某200的介绍费。

这时曲某、王某某、何某也赶到酒店外,与在此等候的马某商议行动计划和扮演的角色,决定由王某某扮演付某的丈夫,曲某扮演派出所民警,其他人则扮演付某的亲人。这时还在房间内的王某通过微信给马某发来信息,接着已经准备好的曲某、王某某、马某等人闯入陈某入住的107房间,以捉奸的名义对陈某录像、殴打,并以将其祼照视频发给其家人及网上相威胁,逼迫陈某同意用三万元钱私了,受到惊吓的陈某通过向朋友借钱凑了8500元当场通过微信全部转账给曲某,余款同意当日9时付清后,曲某等人才让其离开。过程中,曲某冒充公安人员对其录像及威胁、王某某对其进行殴打、马某通过微信发布其现场的祼照视频。整个作案过程持续了近两个半小时。

男子脱离虎口,却遭遇电话骚扰

最终报警,嫌疑人全部落网

当日,曲某、王某某、马某继续打电话给陈某及妻子和母亲(陈某叮嘱妻子和母亲不要接陌生人的电话),曲某等人并以到其村委会及家里闹、上网发其祼照视频等威胁,索要剩余私了费。惊魂未定的陈某无奈最终选择报警。惠民县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经过数日的侦查摸排,办案民警查清了犯罪嫌疑人曲某、马某、王某、王某某、付某、何某等人真实身份,并且了解到以上犯罪嫌疑人都是在惠民县的两个歌厅内上班。

滨州6名年轻人设局“仙人跳”,获刑!


抓捕现场△

歌厅内人员复杂,抓捕难度较大,为保证全部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成功,7月31日晚上,惠民县公安局调集刑警、特巡警、城关派出所警力,兵分两路赶赴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方进行抓捕。当晚,成功抓获了6名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并对两家歌房进行了清查。

事后经鉴定,陈某左侧耳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查犯罪嫌疑人曲某、王某某、王某、付某各分得赃款2125元。被抓后曲某、付某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10000元、7000元,陈某对曲某、付某表示谅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125元。

2018年11月1日,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某、王某某、马某、王某、付某、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惠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如下

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王某某、马某、王某(女)、付某(女)、何某(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相关之规定,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小米8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退缴违法所得二千一百二十五元,上缴国库。OPPO手机一部、黑色HonorV9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XX红色OPPOr15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违法所得二千一百二十五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付某(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歌厅、洗浴等娱乐性工作。

被告人何某(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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