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宋氏律師事務所 賴建東律師作品

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新書推薦

刑事辯護是一門重要的律師業務,刑事辯護階段從「法庭辯護模式」逐步走向「全流程辯護」。今天給大家推薦的這本《全流程辯護思路指引與辦案技巧》通過十一個章節,按照與當事人洽談、會見、閱卷、審查質證、確定辯護策略、庭審發問、庭審質證、發表辯護意見、二審辯護、律師執業風險及防範等十一個方面,將司法實例和作者辦案的親身經驗相結合,闡述刑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思路與方法,為刑事辯護律師提供「全流程」的思路指引,分享「全方位」的辦案技巧。下述摘錄了本書前言部分,分享於此,以饗諸位以刑辯為信仰的刑事法律人。

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在司法領域,有兩種人是非常需要法律幫助的。一種是被害人,另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者已經有國家公權力機關給予強有力的支持,公安、檢察院、法院、看守所、監獄等一套完整的國家機器站在被害人身後,維持社會秩序,打擊犯罪。後者只有自己,除了親友,沒有人站在他們身後。他將獨自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和社會大眾鄙夷的眼光。在國家機器面前,他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待他們的是正義的審判。在社會大眾觀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罪犯似乎等同無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被認為就應當是嚴懲的對象。這樣做的結果就是,每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判之前,看起來都已經是有罪之人。


雖然法律上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種種權利以保護自己,但在通常情況下他們是無力進行適當而有效的防禦的。警察、檢察官行使控訴職能,站在與被指控人相反的立場,他們通常只注意對被指控人不利的情形,對被指控人有利的情形卻在不知不覺中常予忽略。【1】 在現代法治社會,就算是被社會討厭的人,他也應該得到司法正義程序的保障。就算是非殺不可的人,也需要經過公正的司法審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律師的有效辯護,其他權利也就無從談起。【2】

讓每個犯罪嫌疑人有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在法庭面前展現一個多角度、更豐滿的案件事實,這就是刑事辯護的必要性所在。每一個刑事案件都需要刑辯律師介入,都需要刑事辯護,這既有當事人存在現實需求原因,也有現代法治進步的內在需求原因。


(一)法律專業知識不足

刑事案件由國家公權力機關進行偵查、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對的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等國家機關,面對的是具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常年辦理刑事案件的專業辦案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沒有接受過法學教育,甚至文化水平也相對較低,大部分還是第一次受到刑事指控,他們幾乎沒有辯護的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具備刑事訴訟所要求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技能,只能進行“自然意義上的辯護”,這種侷限性決定了其無法進行有效的辯護。【3】


案例:謝某涉嫌行賄罪案▼


謝某安排下屬多次給當地的幾位派出所所長賄送“兄弟們的加班費”300多萬元。對謝某的行為認定為行賄罪還是認定為對派出所的單位行賄罪,對他的定罪量刑影響重大。


如果認定為對派出所的單位行賄,謝某將面臨的量刑檔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認定為行賄罪,謝某將面臨的量刑檔次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認定為對單位行賄罪,最高只判有期徒刑3年;認定為行賄罪,最高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謝某賄送錢款300多萬元的定性,對他來說,可謂“一念天堂,一念地獄”。


但是,謝某完全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不知道行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有什麼異同,無法區分這兩個罪名,也根本無法意識到他的供述對定罪量刑的影響。相比之下,辦案人員對這兩個罪名的區分理解是非常透徹的,他們大都是經驗豐富的審訊高手,他們在訊問筆錄中如何記載和描述行賄行為、行賄目的、行賄過程、行賄結果等細節,對罪名的認定將直接產生重大影響。


辦案人員知道行賄罪與對單位行賄罪,兩種行賄行為存在諸多細節上的不同。但是,謝某完全不知道,這就是是否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差別。謝某亟須專業辯護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知識的幫助。


(二)刑事辯護經驗缺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對的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這些非常專業的機構,面對的是公安刑警、檢察官這些素質優良、辦理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刑事辯護,是專業刑辯律師與專業辦案隊伍之間的專業、經驗的較量,是一項非常專業的業務。


法律是一門實踐的科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缺乏刑事辯護經驗。即使法律專業人士,沒有長期專業地從事刑事辯護,也是缺乏刑事辯護經驗的。面對指控,他們的自我辯護能力是非常不樂觀的。


案例:黃某涉嫌製造毒品罪案▼


黃某涉嫌介紹買賣製毒物品,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安機關認定的罪名是製造毒品罪。黃某構成製造毒品罪還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最重要的區分要素,就是他主觀上是否明知涉案製毒物品是別人拿去製造毒品的。如果明知他人要製造毒品還介紹買賣製毒物品,則構成製造毒品罪;如果不知道他人要製造毒品,只是介紹買賣製毒物品,則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黃某完全沒有經歷過刑事案件,不知道辦案機關會怎麼審訊他。偵查人員問:“為何明知鹽酸羥亞胺人家是用來製造毒品的,還要去從中介紹他人交易?”黃某回答:“我也是抱著僥倖心理,想從中賺點錢,以為不至於抓到自己。”


黃某完全不知道這個問題裡面藏著的兩個問題,導致該訊問筆錄對他非常不利。他需要辯護律師去為他提供辯護,幫他解釋清楚訊問的不合理之處,解釋清楚他主觀上究竟知不知道涉案製毒物品被拿去製造毒品的事實。


(三)自我辯護能力受限

刑事辯護是一個需要不斷研究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研究案例、研究法理、研究證據的業務,提出辯點、確定辯護策略的基礎都是大量的法律研究。隨著研究的深入,辯點、辯護策略也會逐步相應調整。


由於羈押率居高不下,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會被羈押。這就意味著,當律師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其本人也無法閱卷,無法與律師同行討論交流,無法查找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案例,無法充分研究自己是否構成犯罪,無法深刻研究自己的案件相關證據,也完全無法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就是專業刑辯律師,一旦被指控犯罪,他的自我辯護能力,也是極大受限、無法發揮出來的,他也需要委託其他專業刑辯律師為其辯護。毫無疑問,對絕大多數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人來說,面對刑事指控時,專業辯護律師的介入是不可或缺的。


(四)刑事訴訟需要律師

我國當前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構造是控辯審三方獨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在這個訴訟構造中,每一方都不可或缺。然而,被告人既缺乏法律知識,又缺乏刑事辯護經驗,被羈押後自我辯護能力又深受制約,在這種情況下,儘管被告人擁有“自我辯護權”,但這樣的“辯方”註定是極度弱勢的。控辯審三方的訴訟構造“有名無實”,其最終結果是,很容易產生冤假錯案,不利於國家法治的健康發展。在已經被平反的冤假錯案中,大部分案件是沒有辯護律師介入的案件,或者辯護權沒有被充分保障、辯護意見未被重視的案件。


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辯護意見得到重視,“辯方”才能儘可能地名副其實,控辯審三方獨立的刑事訴訟制度才能落實。辯護律師介入案件後,可以指出案件事實認定存在的合理懷疑,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可以指出證據材料中存在的問題,幫助法庭審查認定證據;幫助法庭查明被告人存在的各種量刑情節,幫助法庭準確適用法律,幫助對被告人準確定罪量刑,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


控辯審三方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組成部分,辯護律師的存在是刑事訴訟制度的應有之義。沒有辯護律師參與的“辯方”,是毫無辯護能力的。


缺少辯護律師的刑事庭審是不完整的,刑事訴訟需要辯護律師,這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內在需求,也是現代法治發展的內在需求。


“我國《憲法》第125條規定的‘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意味著獲得辯護不僅是司法原則也是基本權利;獲得辯護權作為基本權利是人權保障原則的內在要求;被追訴人在刑事訴訟的每一個階段都享有獲得辯護的權利。”【4】無論是沒有法律知識的普通人,還是法律專業人士,抑或專業刑辯律師,一旦面臨指控,委託專業刑辯律師介入案件,必要性不言而喻。每一個刑事案件都需要辯護律師介入,這不僅是當事人的需要,也是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還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和現代法治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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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熊秋紅:《刑事辯護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152頁。

【2】參見張中:《論偵查階段的有效辯護》,載《當代法學》2017年第6期。

【3】參見張中:《論偵查階段的有效辯護》,載《當代法學》2017年第6期。

【4】尹曉紅:《獲得辯護權是被追訴人的基本權利——對〈憲法〉第125條“獲得辯護”規定的法解釋》,載《法學》2012年第3期。

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大眾的法治觀念不斷進步,社會法治化程度越來越高,人權保障、無罪推定等觀念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刑辯律師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刑事辯護制度是法律專門設計出來監督、制衡乃至對抗公權力的角色,其訴訟價值在於均衡控辯雙方的力量,從而保證案件得以查明,切實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5】刑辯律師的價值大致可以歸結為:“一個無罪的人,通過律師的辯護,可以重獲清白;一個罪輕的人,通過律師的辯護,可以免受重罰;一個真正犯有重罪的人,經過律師的充分辯護,仍被處以重刑,也可以在程序正義中體現出法律的公正性。”【6】有效到位的辯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罪重的認定產生重要的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自由乃至生命至關重要。


(一)呈現全案細節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國家司法機關往往考慮的是他們的犯罪行為模式,犯罪構成要件,以及犯罪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判斷。然而,除了指控的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或多或少還有一些未被表達、傾聽和理解的故事和細節。一旦被指控,他們很難進行有效辯解。傾聽、理解、幫助他們還原犯罪所有細節,讓這個犯罪故事更加豐滿的任務,就落在了辯護律師的身上。辯護律師就是不可缺少的複述者,幫助被指控犯罪的人,把犯罪細節更加完整地呈現出來。沒有刑辯律師,涉罪案件的故事細節很可能是不完整的。


當我們看到謝某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團伙被“一鍋端”,大部分人拍手稱快。這些人被指控結夥組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走私、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採礦等犯罪行為,作惡多端,殘害群眾,稱霸一方。作為村幹部的謝某被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要對所有犯罪行為負責。然而,辯護律師研究案卷材料發現,很多指控的犯罪行為與謝某毫無關聯。村民之間因為生意糾紛發生打架鬥毆,從事情的起因、過程、目的、利益都與被告人謝某沒有關聯,謝某作為村幹部前去調解被認定為默許和包庇;村民非法採砂,謝某沒有參股沒有分紅獲益,也讓謝某擔責任……這些細節只有辯護律師能為他講述。


當我們看到劉某搶劫殺人三單,導致三人慘死的案件,大部分人會認為這種人十惡不赦,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是,細究案卷細節可以發現,全案只有劉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存在前後矛盾、張冠李戴的問題,時間、地點、人物、作案過程等錯漏百出,劉某服刑21年來一直都在申訴申冤。過去,除了他自己的供述,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兇手;如今,除了他自己,沒有證據能證明他的清白。這些細節只有辯護律師能為他講述。


當我們看到妻子殘忍地將丈夫勒死,不少人會憤慨不已,故意殺人應當重判。然而,如果妻子長期遭受丈夫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暴力,案發當晚丈夫酒後多次對妻子進行毆打,凌晨三點還將熟睡的妻子打醒,試圖勒死妻子,妻子在防衛中將其勒死。法院卻判決她有期徒刑15年,等她刑滿釋放,她的兩個7歲和3歲的小孩估計已為人父母了。一個家庭倫常悲劇已經發生,還要人為製造另一個悲劇,對於兩個小孩,是何等殘忍;對於長期遭受丈夫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暴力的妻子來說,是何等不通情理。然而,這些細節只有辯護律師能為她講述。


許多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背後都有太多未被講述、傾聽和理解的故事。這就需要辯護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呈現犯罪事實,讓情節更加完整、細緻,才能幫助裁判者更加全面、客觀地考量全部的案件事實和情節,作出更加客觀、公正的裁決。


(二)解讀案件證據

對每一個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證據都是重要的裁判依據。證據與指控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性,歸根結底只是對證據的解讀問題,而且很多證據本身是相對中立的。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將這些證據列入案卷材料,擬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金額和情節,這種證明關係是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對證據的解讀,從他們指控的角度對證據作出的解讀。他們的解讀可能是正確的但也有可能發生偏差。證據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解讀,就會有不同的證明內容。辯護律師從辯護的角度來解讀全案證據,證據所證明的事實自然會有所不同,對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罪重的影響,自然也會出現不同。


例如,DNA鑑定意見的解讀問題。在很多兇殺、強姦等案件中,為了查明真兇,公安機關都會提取現場的物證上的生物成分(拭子)進行DNA檢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進行檢驗後出具DNA檢驗鑑定書。對該檢驗結果的解讀是否正確,對於查明案件事實、鎖定真兇至關重要。一旦解讀錯誤,就可能造成冤假錯案。


案例:張輝、張高平案▼


公安機關對被害人王某提取的8個指甲末端擦拭子進行DNA鑑定,其出具的《法醫學DNA檢驗報告》顯示,被害人王某8個指甲末端檢出混合DNA譜帶(混合STR分型),該混合DNA譜帶是由死者王某和另一名未知男性DNA譜帶混合形成的,可以排除張輝、張高平與王某混合形成的。這本來是證明真兇可能另有他人的關鍵證據,但是由於解讀錯誤,導致冤案發生。


一審法院認為:“DNA鑑定結論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不能作為排除兩被告人作案的反證。”“因手指為相對開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與他人接觸而在手指甲留下DNA的可能性。”【7】這是當年判決張輝、張高平是真兇的重要理由。


然而,這個解讀顯然是錯誤的。“根據經驗法則,握手很難在8個指甲同時留下DNA,更為可能的是被害人在反抗過程中留下加害人的DNA。此外,DNA取自被水沖刷一夜的屍體,但在屍體上並未發現精斑等痕跡,辦案機關給出的解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射精,並且水可能沖掉體內物質。顯然,這不能解讀為何在死者屍體和貨車上沒有發現張氏叔侄作案的任何痕跡,也難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8】


杭州市公安局於2011年11月對被害人王某8個指甲末端檢出的未知男性DNA分型進行比對鑑定,結果顯示,該未知男性DNA分型與勾某某的DNA分型有7個點位存在吻合的情況,即王某8個指甲末端擦拭濾紙上的DNA檢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某某的STR分型。據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本案不能排除系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定罪、適用法律錯誤,改判張輝、張高平無罪。【9】


(三)解釋法律條文

中文博大精深,用中文書寫的法律條文往往非常複雜,給法律人留下很大的解釋空間。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公安局、檢察院還是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措施、定罪量刑的最終依據,都是法律條文。偵查機關根據他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審查涉案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要立案調查,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檢察機關根據他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應當批捕,是否要提起公訴;法院根據他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審查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他們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也可能出現偏差。


辯護律師的重要價值之一,就是解釋法律條文,從相對客觀中立、疑罪從無、罪刑法定的立場,著手對涉案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既要根據刑法理論、刑事訴訟法理論等來解釋涉案相關的法律條文,也要結合涉案犯罪事實,來解釋如何適用法律,相關法律條文在涉案犯罪事實中該如何解釋和運用等問題。


案例:謝某等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案▼


謝某向他人購買了幾株黑松,謝某聽說這都是從我國臺灣地區運來的日本黑松。後來,偵查機關將他抓獲歸案,指控謝某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為了證明涉案黑松是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偵查機關委託某植物園物種鑑定中心,對涉案黑松的物種進行鑑定,該植物園鑑定中心出具了一份《物種鑑定意見》,鑑定結果顯示,涉案的松科植物,屬於日本黑松。公安機關、公訴機關用這份《物種鑑定意見》來證明涉案的動植物來自疫區,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動植物,因此,被告人謝某的行為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根據1997年7月農業部72號公告《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因松材線蟲等疾病禁止從亞洲的朝鮮、日本、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歐洲的法國,美洲的加拿大、美國,進口松屬植物。


該法規禁止進境的對象,究竟是日本黑松這個物種,還是從日本進口來的日本黑松呢?公訴機關和辯護律師有截然不同的解釋。恰恰就是對法條的不同解釋,直接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1997年7月農業部72號公告《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因松材線蟲等疾病禁止從亞洲的朝鮮、日本、我國香港和澳門特區,歐洲的法國,美洲的加拿大、美國進口松屬植物。日本黑松屬於日本的松屬植物,因此,只要是日本黑松都要禁止進口,被告人謝某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辯護律師認為,日本黑松這個物種,除了日本之外,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有種植,法律規定禁止的是來自疫區的日本黑松,而不是禁止所有的日本黑松這個物種進境。


農業部第72號公告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為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根據所掌握的國外疫情情況,修訂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現予發佈執行。”其中,《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5條規定:“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10】《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國(境)外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並可能傳入中國時,根據情況採取下列緊急預防措施:(一)國務院可以對相關邊境區域採取控制措施,必要時下令禁止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或者封鎖有關口岸;(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公佈禁止從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名錄……”【11】


仔細研究理解上述法律條文,可知農業部的72號公告《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的制定依據,也僅僅規定禁止疫區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口,沒有寬泛到疫區所有的動植物物種。那麼,農業部72號公告《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的規定,從立法原理、法理解釋上來看,也不可能超越《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禁止進口的物品範圍,不可能從禁止疫區的動植物,擴大為禁止疫區的動植物物種。動植物和動植物物種的區別就是,疫區的動植物,只有疫區有;疫區的動植物物種,不只疫區有,其他地方也有。因此,根據農業部72號公告規定的禁止從日本等疫區進口日本黑松,並不是禁止進口日本黑松這個物種,而是禁止進口產自日本的日本黑松。


因此,涉案《物種鑑定意見書》雖然鑑定出涉案的植物屬於日本黑松,但日本黑松只是一個物種的名稱,並不是日本獨有的,在中國臺灣、中國東北、越南等國家和地區也都有日本黑松這種松科植物。涉案《物種鑑定意見書》與被告人謝某等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指控之間,不具有關聯性,涉案《物種鑑定意見書》不能證明涉案日本黑松來自疫區,涉案日本黑松究竟是不是來自國家禁止進口的疫區,無法確認。因此,謝某依法不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四)為當事人引路

刑事辯護是一項非常特殊的工作。辯護律師每天都在閱讀別人的人生。辯護律師每天都在看案卷,裡面記載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們的部分人生:是哪裡人,受過什麼教育,什麼時候發家等;第一次收錢受賄時是怎麼想的,第一次殺人是什麼樣的感受,第一次詐騙原因是什麼;犯罪之後,內心有沒有波動,有什麼想法等。辯護律師幾乎每週都要去看守所或者監獄,聽他們講述“冤屈”,以及他們是如何一步步來到看守所、監獄。這就是他們的過往人生。


一旦被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立即處在巨大的人生十字路口。他們經常會問辯護律師:這個問題我該怎麼回答,那個問題我該怎麼回答,這件事我要不要說真話,那件事我要不要說真話,我要不要認罪,認哪部分罪,認多少犯罪事實,如果我被判刑會判多久,我怎麼說才可能早點出去……


在這個人生十字路口,如果他們走對了路,可能獲得較輕的量刑,甚至可以很快重獲自由;一旦走錯了路,就很可能面臨幾年、十幾年的牢獄之災,甚至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辯護律師就是陪伴在他們身邊,指引他們選擇這個路口該如何走的人。辯護律師的專業判斷,將直接影響他們的人生歷程。


案例:毛某涉嫌非法行醫罪案▼


毛某是開診所從醫三十幾年的鄉村老醫生,一輩子以治病救人為己任,退休之後在兒子開設的診所從醫,醫生資格證過期未續。一天,他給病人輸了兩瓶葡萄糖液,結果非常不幸,病人回家之後就死了。經鑑定是重度糖尿病情況下仍然注射葡萄糖液,導致死亡。老醫生面臨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的重罪,法定刑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他不知道餘生是否會在監獄裡度過,不知道自己的命運會如何。


辯護律師告訴他,畢竟關乎一條人命,自首、認錯、賠錢安撫獲得諒解是一種可以考慮的選擇,可以爭取獲得從輕減輕處罰的機會。最終,他積極認罪悔罪,獲得諒解,在辯護律師與檢察員、法官的多方溝通下,鄉村老醫生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被害方得到了賠償,鄉村老醫生重獲自由。


案例:鍾某涉嫌詐騙罪案▼


某機關的合同工鍾某,被指控冒用國家單位名義,擅自向供應商索要貨物,騙取供應商60多萬元貨款,涉嫌詐騙罪。第一次面臨刑事指控,面臨著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他感到十分無助。


辯護律師瞭解到,他並不是試圖將這筆貨款據為己有,一直都有還款,分了10多次還錢,已經償還20多萬元,還有30多萬元未償還。被害人還沒有報案,公安機關還沒有正式將之作為詐騙犯罪予以刑事立案。於是,辯護律師告訴他,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趕緊還錢了事。最終,錢貨兩清,定分止爭,牢獄之災消除。


(五)挖掘犯罪真相

由於刑事案件都源於過去,證據材料又真偽不明,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是司法實踐中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12】田文昌律師曾說:“律師不代表正義,也不可能代表正義,只能通過三方的對抗的審判方式整體運作,才能實現公正。這是我認為的第一個前提,律師沒有查明真相這個義務。”【13】確實如此,辯護律師沒有挖掘真相的義務,但是要善於挖掘案件真相,因為有時候案件真相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利的。獨立挖掘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實真相,是辯護律師的重要價值體現。


案例:白某涉嫌盜竊罪案▼


白某被指控去ATM取錢時,將其他人的4500元錢偷走了,涉嫌盜竊罪。原來,被害人存款時因玩手機,忘記點確認鍵就離開,被害人發現錢款丟失後報警導致案發。公安機關將白某抓獲歸案,白某對於偷錢的事實,供認不諱。


本案看起來,白某盜竊的犯罪事實已經證據確鑿,辯護工作陷入困境。為了挖掘真相,辯護律師帶著案卷材料,照著白某所供述的操作流程,去涉案的那臺櫃員機實地操作試驗。


經過多次重複的操作,辯護律師發現重大突破點:白某到達ATM,發現ATM正在響動;白某為取款,按ATM右邊的一個按鈕,他操作的時間與退鈔完畢、存款槽打開的時間非常意外地一致,導致他也認為錢款是自己“按”出來的。實際上,這些錢,是他撿回來的,而不是偷回來的。


在辯護意見中,辯護律師將自己錄製視頻和現場監控錄像同步播放並截圖,逐一進行對比,將每一個步驟進行精確的分解:被害人在幾分幾秒到達ATM,幾分幾秒將錢放入ATM卡槽,幾分幾秒屏幕上出現“確認”鍵、“取消”鍵,被害人是幾分幾秒離開的,白某是幾分幾秒到達ATM的,又是幾分幾秒按了ATM的哪個按鈕等。


約見檢察官時,辯護律師當場對比演示調查取證視頻和案發監控錄像,證實這筆錢款確實不是白某偷的,而是撿的。白某一直以為自己是犯罪的,萬萬沒有預料到辯護律師竟然挖掘到真相,還了他清白。


(六)推動法治發展

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有亮點,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可以推動法治的發展,即使這個案件非常簡單,關鍵在於辯護律師的擔當和堅持。


案例: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


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酒後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兩輪電動摩托車途經××建設北路與紫薇路交叉路口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司法鑑定中心檢驗,從送檢的李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0.2mg/100ml。偵查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其刑事立案,並委託機構鑑定這輛車的屬性,結論認定涉案電動自行車是超標車,屬於輕便摩托車。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廣州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危險駕駛罪成立,判處拘役3個月。


這是一起非常簡單的醉酒駕駛案件,本案中李某醉駕事實非常清晰明瞭。本案中李某血液酒精含量測試顯示達到醉酒標準,車輛屬性鑑定意見顯示是涉案車輛是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的範圍。因此,從表面上看,認定李某構成危險駕駛罪並無障礙。


但是,辯護律師研究發現,市面上絕大部分電動自行車在質量、速度等參數上,都是超過國家標準的。超標的電動自行車能不能當作機動車對待,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能不能等同於駕駛機動車,法律上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這卻關係重大。


如果超標電動自行車等同於機動車,那麼使用者將承擔非常重的責任。在民事上,超標電動自行車撞傷行人將承擔機動車撞傷行人的責任,超標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碰撞,等同於兩輛機動車發生碰撞,這對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民事責任影響重大。在刑事上,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將等同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直接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國家對於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都沒有實行登記制度,也不要求購買交強險、考駕駛證,沒有建立相應的配套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實際管理過程中,國家並沒有將超標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管理的範圍,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應任意擴大機動車的範圍,不應將超標的電動自行車等同於機動車。


不得不說,國家對於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管理,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與經辦法官溝通得知,法院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如何定性和適用法律還沒有定論,正在進行大規模的調研,尋求合適的解決方案。


可見,案子雖然非常簡單,但所涉及的問題是重大的。本案中對於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屬性之爭,能促使國家機關明確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法律適用,進行深入調研,商討合適的解決方案。

━ ━ ━

【5】劉娜:《從死刑錯案反觀死刑案件中的刑事辯護——以五例典型的故意殺人罪死刑錯案為樣本》,載《犯罪研究》2014年第6期。

【6】李敏:《智由惑出,仁者必勇——“2013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田文昌的律師之道》,載《中國審判》2014年第3期。

【7】謝澍:《認真對待證據裁判——以張輝、張高平案為樣本的分析》,載《東方法學》2013年第3期。

【8】同上。

【9】詳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浙刑再字第2號再審判決書。

【10】注意,不是禁止進口有關物種,而是禁止進口從疫區來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製品和其他檢疫物。

【11】注意,不是禁止進口有關物種,而是禁止進口從疫區來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12】趙琳琳:《刑事冤案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頁。

【13】柏恩敬、劉思達:《律師刑事辯護中的職業倫理——中美比較制度與實踐對話錄》,載《交大法學》2018年第2期。

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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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全流程辯護思路指引與辦案技巧」

賴建東律師•全新力作


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賴建東

賴建東,畢業於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法學院,取得法學學士學位和法學碩士學位。現為廣東宋氏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重大刑事部部長。一直專注於刑事案件的辯護與研究,曾在《法治論壇》、《行政與法》、《廣東律師》、《廣州律師》、《深圳律師》等雜誌發表論文二十幾篇。

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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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訴訟流程

涵蓋刑事辯護各階段

249個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以“庖丁解牛”的手法剖析刑辯的思路和技巧


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目 錄

CONTENTS

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前言 刑辯律師的必要性和價值

一、刑辯律師的必要性

二、刑辯律師的價值


第一章 刑事洽談的思路與步驟

第一節 刑事案件客戶的類型

一、傾訴分析型

二、設定結果型

三、追問效果型

四、尋找關係型

五、法律幫助型

六、處理問題型

七、來回傳話型

八、案件掌控型

九、經濟寬裕型

十、綜合型客戶


第二節 刑事洽談的準備

一、瞭解客戶信息

二、詢問大致案情

三、儲備法律知識


第三節 刑事洽談的步驟

一、引導案情講述

二、聽取自辯意見

三、提出辯護方案

四、為客戶出謀劃策

五、講解律師工作


第二章 刑事會見的理念與經驗

第一節 有效幫助,律師會見的四個層次

一、入門級:瞭解案情,為嫌疑人記錄信息

二、初級:普法培訓,為嫌疑人提供法律知識

三、中級:技能培訓,為嫌疑人提供辦案經驗

四、高級:澄清事實,為嫌疑人提供辯護策略


第二節 核實證據,探討和確定辯護策略

一、告知證據狀況

二、核實證據材料

三、確定辯護策略


第三節 庭前輔導,庭審前的最後總動員

一、演練庭審流程

二、溝通辯護觀點

三、預測庭審焦點

四、審前心理輔導


第三章 刑事閱卷的意識與思路

第一節 閱卷的目的

一、讀懂指控事實

二、梳理案件邏輯

三、審查證據狀況

四、簡化案卷材料


第二節 閱卷的意識

一、懷疑意識:帶著懷疑閱卷

二、法條意識:緊扣法條閱卷

三、辯點意識:帶著辯點閱卷


第三節 閱卷的思路

一、梳理指控內容

二、掌握全案證據

三、摘抄詳略得當


第四章 審查質證的思路與方法

第一節 辨別涉案的關鍵證據

一、從指控邏輯確定控方的關鍵證據

二、從辯護策略確定辯方的關鍵證據


第二節 關鍵證據的審查思路

一、取證程序是否合法

二、證據內容是否準確

三、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四、證據是否有關聯性

五、證據是否科學合理


第三節 關鍵證據的審查方法

一、覆盤取證過程、證據細節

二、按照證據的邏輯進行審查

三、針對證據的弱點進行審查


第五章 確定辯護策略的思路與方法

第一節 辯護策略錯誤成因及案例分析

一、法條理解錯誤,辯護策略無效

二、遺漏重要法條,辯護策略錯誤

三、溝通不夠充分,辯護策略紊亂

四、辦案經驗不足,誤判審判形勢

五、脫離關鍵指控,辯護沒有針對性

六、缺少推敲論證,檢舉他人變揭發自己


第二節 確定辯護策略的基礎

一、法律規定研究透徹

二、裁判案例研究透徹

三、全部案情梳理透徹

四、關鍵證據研究透徹


第三節 確定辯護策略的思路

一、指控事實是否存在

二、指控事實是否存疑

三、是否超越罪刑法定

四、犯罪情節是否準確

五、罪名認定是否準確

六、罪數認定是否準確

七、罪責認定是否準確

八、數額認定是否準確

九、責任主體是否準確


第四節 尋找辯護策略的方法

一、釐清關鍵概念

二、定義關鍵行為

三、突破關鍵證據


第六章 庭審發問的誤區與技巧

第一節 庭審發問的十大誤區

一、庭前溝通不充分,讓被告人錯誤自證其罪

二、辯護人角色錯位,錯把自己當成公訴人

三、追問的尺度不當,把同案人逼成控方證人

四、問題未精心設計,問題和答案都沒有營養

五、發言內容不恰當,導致法庭訓誡引發尷尬

六、問答內容不恰當,引發差評增加辯護難度

七、觀點明顯不成立,發問被回答者輕鬆反駁

八、執著於證據瑕疵,發問問題不具有殺傷力

九、糾纏牛角尖問題,回答者對問題不屑一顧

十、問題太簡單開放,庭審發問變成科普現場


第二節 向被告人發問的技巧

一、幫助陳述案件事實

二、幫助解釋認罪供述

三、幫助解釋不利供述

四、幫助解釋不利疑點

五、幫助否定不客觀證據

六、幫助展現罪責輕的情節


第三節 向證人發問的技巧

一、證明指控犯罪事實不存在

二、證明指控犯罪事實存疑

三、證明犯罪與被告人無關

四、證明全案的犯罪不成立

五、否定不真實不合理證詞

六、不要指望證人屈服認錯


第四節 向辯方專家證人發問的技巧

一、庭前用專家意見審查辯護觀點

二、確立否定鑑定意見的知識前提

三、直接否定關鍵鑑定內容和結論

四、向法庭提供專業意見支持辯點


第五節 向控方專家證人發問的技巧

一、核實專家證人專業能力

二、讓專家證人的觀點矛盾

三、指出鑑定意見的錯誤

四、指出鑑定意見的矛盾

五、指出對鑑定的合理懷疑


第七章 庭審質證的誤區與技巧

第一節 庭審質證的誤區

一、對所有的瑕疵都提出質疑

二、只提籠統的證據審查原則

三、提確實不成立的質證意見


第二節 庭審質證的思路和技巧

一、掌握不利證據,準備反駁的意見

二、結合辯護策略,否定關鍵的證據

三、掌握有利證據,闡釋證明的內容

四、準備辯方證據,注意來源合法性

五、質證意見前移,將質證融入發問


第八章 發表辯護意見的誤區與方法

第一節 發表辯護意見的誤區

一、論述耳熟能詳的理論

二、夾帶冗長的質證意見

三、觀點分散重點不突出


第二節 發表辯護意見的方法

一、將辯護意見融入發問和質證

二、提煉事實和證據的主要問題

三、圍繞辯護策略突出關鍵辯點

四、為案件處理預留折中的出路

五、從個案提出司法實踐真問題


第九章 庭審辯護的注意事項

第一節 遵守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節 遵守庭審流程規則

第三節 妥善處理辯審衝突

一、儘量尊重法庭,避免辯審衝突

二、耐心消除誤解,化解辯審衝突

三、睿智把握尺度,控制衝突程度


第四節 理性看待控辯衝突

一、控辯衝突,必然存在的現象

二、準備充分,應對觀點的衝突

三、理性客觀,過激情緒要慎重

四、總結經驗,應對突發的爭論


第五節 照顧被害方的情緒

一、庭前嘗試溝通

二、避免刺激家屬

三、據理發表意見

四、理性對待索賠


第十章 二審辯護的特點與方法

第一節 二審階段辯護與一審階段辯護的區別

一、辯護“靶子”不同

二、辯護方式不同

三、審查範圍不同

四、更難影響判決


第二節 審查一審的判決實體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二、犯罪情節是否準確

三、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第三節 審查一審的訴訟程序

一、是否違反公開審判的規定

二、是否違反迴避的相關規定

三、是否剝奪或限制法定權利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是否合法

五、證據是否都經過庭審質證

六、判決是否超出指控的範圍


第十一章 刑辯律師的執業風險及防範

第一節 防範執業風險的思路

一、熟悉執業風險

二、堅守風險底線

三、做好防範措施

四、平衡風險防範與客戶關係


第二節 執業風險點及其防範

一、諮詢洽談風險

二、費用收取風險

三、律師會見風險

四、案卷保管風險

五、調取證據風險

六、提交證據風險

七、策略決策風險

八、出庭辯護風險


後記 刑事辯護是職業,更是事業

11個訴訟流程 & 249個典型案例剖析刑事辯護的思維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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