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損害營商環境責任追究情形

一、行政審批方面

1.不落實“三集中三到位”“應進必進”“一網通辦、一窗通辦”“投資項目多評合一”“並聯審批”“建設工程聯合審驗”等行政審批改革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規定的;

2.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主動公開應當公開信息的;

3.行政審批服務窗口進駐部門和服務行業未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規定,或者在工作時間有違規炒股、脫崗、上網聊天、玩遊戲、打牌等與本職工作無關行為的;

4.對符合規定條件,應當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及時受理或不按規定時限辦理,無依據拖延審批時間,未及時送達辦理結果,擅自增加申請材料、辦理時限長,或者不依法說明不予受理、不辦理理由的;

5.繼續執行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擅自增設新的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行政審批前置條件、變相設置審批門檻和審批事項,或以備案、登記、確認、徵求意見為名行審批之實等違反規定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

6.無行政審批主體資格或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審批,或者違法委託中介機構、下屬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代行行政審批的;

7.將現有或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將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審批過程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所產生的服務費用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的;

8.強制或誤導服務對象接受無法定依據的有償培訓、檢查檢測(驗)、勘驗鑑定、評估評價等中介服務的;

9.不按規定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及其法定依據、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情況等辦事指南內容,或者重大事項審批不依法舉行聽證、不按規定向社會公示的;

10.安排業務不精人員進駐窗口,只當“收文員”“傳話筒”,讓辦事群眾“來回跑”的;

11.其他違反行政審批規定,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行政執法方面

1.不具備行政執法和處罰主體資格,或者無法律法規依據和違法事實而實施行政執法和處罰,以及違反法律關於委託執法和處罰規定,實施行政執法和處罰的;

2.下達或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並與單位或個人待遇掛鉤,以及收取罰款不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坐收坐支的;

3.濫用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一刀切,或者實施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明顯不當的;

4.實施罰款或沒收財物時,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未使用法定票據,以及未按規定處置罰沒財物的;

5.使用處罰對象被扣押財物或因故意、重大過失造成被扣押財物損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或收取、變相收取費用的;

6.違規設卡對過路車輛強行進行檢查,或者違規扣車、扣證、罰款的;

7.以罰代管,只罰不管,或者作出責令改正及限期改正後,未及時履行監管職責或監管不力的,或者不履行提醒、告知義務,放任甚至誘導行政相對人實施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的;

8.對企業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以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的;除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處罰在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前,未經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的;行政執法機關未在部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處罰結果信息的;對同一違法事實實行重複處罰的;

9.其他違反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減輕市場主體負擔、保障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方面

1.不執行中央、省和市有關政策規定,違法違規收取費用,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未按規定進行收費標準公示,或者對已經明令取消、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標準收費的;

2.在招商引資工作中,不講誠信,對投資者給予違法違規或不切實際承諾,或者因主觀原因對公開承諾事項不兌現不落實,對投資者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在職責範圍內不及時解決,影響投資項目進展,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3.違反規定在市場準入等領域設置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條件的;

4.違反市場主體意願,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市場主體強買強賣、收取資費、徵收財物、搭車收費、攤派的;強迫要求市場主體提供勞務或者提供廉價勞務,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和貸款的;

5.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評估、達標、升級、評優、表彰、培訓、研討、考核、鑑定、考試等活動的以及借前述活動收費或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的;

6.違規對市場主體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止通訊服務等行為,或者違法責令市場主體停產、停業、查封、劃撥企業的財產和資金、凍結銀行賬戶、傳喚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的;

7.不執行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或在執行時擅自增加條件,以及佔用挪用依法應當劃撥給市場主體的撥款和補助資金的;

8.侵犯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或者洩露涉及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9.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在接受有關專項性、階段性監督檢查時暫停法律、法規許可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10.在市場主體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放任、支持、慫恿親友、鄉鄰甚至黑惡勢力滋事,影響阻撓施工的;對屬地管轄範圍內的強攬工程、強買強賣等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致使社會治安和市場主體周邊環境混亂的;

11.在招標採購等活動中,應當進行招標、拍賣而未進行招標、拍賣,或者不按規定的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或者不按規定進場交易,或者弄虛作假、洩露保密信息、低於成本價中標,或者採取設置不平等條件、歧視性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變相限制符合准入條件的本地及外地企業參與招標採購活動,或者對招標採購活動不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職責,以致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暗箱操作、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徇私舞弊的;

12.干預和插手資源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等市場經濟活動的;利用職務影響在市場主體搭股經商,強制、暗示市場主體購買指定產品或服務的;默許、縱容、包庇特定關係人在其管轄或者影響範圍內的市場主體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13.索取或以借用為名佔用市場主體人員、車輛、錢物等行為的,或向市場主體索要贊助、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市場主體安排的宴請或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的;

14.無正當理由拖欠或者變相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的;

15.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對水電氣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的協調監管職能,以致發生公用企事業單位嚴重違法違規操作,出現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拒絕簽訂合同提供服務、辦理報裝服務超過期限、擅自中斷服務等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行為而未及時得到糾正的;

16.其他違反規定加重市場主體負擔的。

四、執行規範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或社會中介機構的有關規定方面

1.違反規定把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轉移或委託給中介機構、行業協會,搞有償服務或從所管理的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獲利的;

2.擅自成立協會,賦予管理或服務職能的;

3.不按規定與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脫鉤,或者向中介機構、行業協會收取管理費,或者巧立名目變相向中介機構收取、攤派費用的;

4.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對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的監管職能,以致發生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嚴重違法違規操作,違規開展收費、認證、評比表彰、強制培訓,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退會,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市場主體權益,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未能及時糾正的;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提供虛假證明的;

5.違反規定在中介機構合股、參股經營,或者兼職取酬、報銷費用的;

6.其他違反發展、規範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有關規定的情形。

五、執紀、執法和司法方面

1.對涉及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檢舉、控告、申訴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影響處理、處理不力的,或者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的;

2.應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立案而立案,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結案、不執行的;

3.隱瞞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實、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應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查處而未予移送的;

4.在辦案對象、當事人處報銷有關費用或吃、拿、卡、要的;

5.違反辦案紀律、職業道德,失職、瀆職致使司法不公正的;

6.對違法犯罪行為打擊不力,致使社會秩序和企業周邊環境混亂的;

7.應予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權利而不予保護的;

8.執紀、執法、司法工作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六、新聞宣傳報道方面

1.以負面報道相要挾,強攬廣告、贊助的;

2.報道失實,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損害營商環境的;

3.干預、壓制新聞輿論監督,或者拒絕接受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

4.以新聞報道、網絡傳播等方式損害營商環境的其他行為。

中共南陽市委辦公室

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