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出事故,車主是否擔責?

借車出事故,車主是否擔責?


民法典亮點

機動車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有車族越來越多,朋友之間互相借車也很平常。在借車給他人使用之後,如果平安順利,完璧歸趙,則皆大歡喜,雙方的友誼更上層樓。如果不小心發生了交通事故,車主承擔責任也是有可能的。那麼,借車背後究竟隱藏著哪些法律風險?

2018年2月的一天中午,朱某與朋友高某等人同桌就餐後,高某提出要借其小轎車回家一趟。朱某知道高某已飲了較多的酒,礙於情面仍把自己的小轎車借給了他。14時許,高某駕車不慎撞上了在非機動車道內掃地的環衛女工紀某,致其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高某駕車逃離現場。交警部門認定,高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疏於觀察,未及時發現情況,且發生事故後逃逸,致使現場部分證據滅失,認定高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紀某無事故責任。

朱某的小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死者紀某於1951年出生,生育3個子女,丈夫、父母均在事故發生前去世。為賠償事宜,紀某的3個子女將保險公司、車主朱某和肇事司機高某一起告上法庭,請求3個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4萬餘元。

保險公司辯稱,高某系飲酒駕駛且逃逸,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朱某則辯稱,其並未主動出借車輛給高某,且對事故的發生無法預見,不能控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高某醉酒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紀某死亡,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朱某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在明知高某已經飲酒的情況下,應當預見到車輛由其駕駛會產生危險,最終仍以默示的方式將機動車出借給高某,並放任其駕駛,最終釀成事故,明顯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高某雖系醉酒駕車,但並不影響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的權利。法院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11萬元,肇事司機高某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外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13萬餘元,車主朱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8萬餘元。

“出借有風險,借車須謹慎。”陝西明萌律師事務所賈海明律師說,因為該案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司法解釋所作的判決是公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和上條大致相同。因此,根據這一法律規定,機動車在借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朱某明知同桌就餐的高某飲酒,已不能駕駛車輛,但仍將車輛借其使用,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後,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將該條吸收保留並改變為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車主是否承擔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四種情形下認定車主或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因此,根據上述情形,如果車主將轎車借給他人使用時,不存在上述情形,車主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就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來源:陝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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