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售賣假“斐樂” 別因為賺錢就“飛了”

網上售賣假“斐樂” 別因為賺錢就“飛了”

作者:匡雪 劉曉楠 李麗麗 新聞來源:正義網

網上售賣假“斐樂” 別因為賺錢就“飛了”

  “我們在網店上買來取證的4件衣服,均面料低劣、做工粗糙,經鑑定全部為假冒商標商品。”2018年2月1日,斐樂體育有限公司向山東省濟寧市公安機關報案,稱發現某電商平臺上名為“名仕男依閣”“斐樂萬達國際”的兩家網店在大量銷售假冒“斐樂FILA”商標服裝。

  2016年6月以來,付某程與姐姐付某利在未經“斐樂FILA”商標在中國大陸唯一使用權人斐樂體育有限公司的授權,明知進貨服裝系假冒商標商品的情況下,分別在某電商平臺上的兩家網店“名仕男依閣”“斐樂萬達國際”銷售假冒的“斐樂FILA”服裝。截止2018年8月,付某程經營的“名仕男依閣”已成售3795次,銷售金額35萬餘元;付某利經營的“斐樂萬達國際”已銷售4737次,銷售金額50餘萬元。

  網店銷售的服裝從何而來?原來,姐弟倆經常會去瀏覽專門製售假冒服裝的供貨商的朋友圈,有新貨上架後,會通過電話或微信進行聯繫,商量好價格、規格等信息後,通過快遞寄到付某程家中。進貨後,姐弟倆的貨物通常會存放在一起。

  “一般是在進價的基礎上加價60%至70%。”由於姐弟倆網店裡賣的衣服款式基本一樣,銷售價格為了保持一致,通常都是商量後定下來的。

  “交易量低,不刷單沒人來店裡購買東西。”為了吸引更多的買家,增加銷售量,姐弟倆會在刷單群裡找一些專業刷單的人,有時也會讓家裡的親戚朋友幫著刷單,每刷一單會支付6至12元不等的刷單費。刷單也都是按照正常購買商品流程操作的,正常情況下無法區分“假銷售”,通過銀行流水很難看出刷單的情況。姐弟倆的刷單交易佔據交易量的70%左右。

  為了防止惡意刷單,電商平臺後臺會查詢快遞包裹的相關信息。“刷單發貨的東西和實際購買的東西不一樣。”刷單通常是不發貨的,但為了網店的安全,付某程會在快遞包裹裡塞些廢紙或者小禮品寄送給刷單人員。在寄發快遞的同時,會在專門出售包裹單號的網站上購買快遞單號,只要是刷單的交易,付某程就用購買的單號去填寫快遞信息,這樣電商平臺後臺便能看到真實的物流信息。

  姐弟倆除了自己寄發快遞外,也會把買家的信息需要貨物的情況轉發給供貨商,讓供貨商直接發貨給買家。當買家收到貨認為服裝尺寸不合適或質量不行等問題要求退貨後,姐弟倆會將退回來的服裝通過電商平臺或二手商品平臺繼續對外進行出售。

  2018年8月29日,公安機關依法對付某程居住處及儲藏室進行搜查,共查獲假冒“斐樂FILA”商標的服裝812件,鑑定價值48萬餘元,查獲假冒“斐樂FILA”商標的標牌、包裝袋1宗。經斐樂體育有限公司鑑定人員鑑定,查獲的商品及附件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2018年11月23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5月23日,該院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對付某程、付某利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被告人付某程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被告人付某利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沒收其所有的違法所得及被扣押在案的假冒商標服裝、作案工具。一審判決後,二被告人未上訴。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權行為就在身邊,保護知識產權需要發揮司法力量。面對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任城區檢察院認真履行檢察職能,重拳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為推進知識產權嚴格保護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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