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報警,公司的物流費用支出有問題。”
接到某陶瓷公司財務負責人林先生的報警後,
崑山當地派出所展開了調查,
一隻“碩鼠”進入到了警方的視線。
......
這家公司從事陶瓷的生產和銷售,在全國設有十幾家分公司,因為貨物運輸的緣故,每月會產生大量的物流費用。
早在2018年4月,林先生就發現公司物流對賬單明細上的一些運貨單價與合同上有出入,遂與其中的一家上海物流公司負責人聯繫,意外得知儲運主管王玲長期在物流對賬單上“做手腳”。
經公司初步核查後選擇報案並於2019年1月決定對王玲進行停職處理。
不過,王玲到案後並沒有承認發生的這一切。公安機關調查發現,王玲和丈夫銀行卡內有來自不同物流公司的匯款記錄。對於這一疑點,王玲只是簡單地回應——對方給的“好處費”。
那麼,為何物流企業會給王玲“好處費”呢?
原來,這些物流企業都有求於王玲,希望她能及時報賬,僅此而已。因此,物流企業每次都會在實際運費基礎上虛高開票。
在證據面前,王玲“撐不住”了。
原來,從2010年開始,王玲擔任公司的儲運主管,主要工作就是將運輸業務發給物流公司,並與5家主要合作的物流公司對賬,提供開票信息後收取發票,最後審批付款給物流企業。
時間長了,王玲逐漸發現了其中的漏洞——由於系統老舊,需要手工製作對賬單,用作最後付款依據。
於是,王玲便修改手工對賬單數據,把其中一些貨物的運輸價格提高,再讓物流公司開具高金額的發票。等物流公司收到公司匯款後,再把差額部分匯至王玲丈夫的賬戶,每筆金額少則一兩萬,多則五六萬。
同時,王玲還利用職務之便,以幫某物流公司結算因限重令超過期限的補償運輸費用為由,向該公司索要運費補償費的50%作為好處費,共計14.4萬元。
案件偵查結束後,王玲因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起訴至崑山法院。
崑山法院承辦法官周蓉仙介紹,2014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間王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共計人民幣近300萬元,數額巨大,其已構成職務侵佔罪。
王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幣144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最終判決被告人王玲犯職務侵佔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289萬餘元。
周蓉仙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在企業並非“身居高位”,
也並未“身居要職”,
卻能在長達5年多時間內
侵吞公司資金近300萬元,
收受賄賂14萬餘元,教訓十分深刻。
在此提醒廣大企業,
要加強人事、銷售、財務、
出納等各方面制度建設,
做好關鍵崗位定期輪崗、
多人核驗等工作,
同時還應加大對員工法律法規的
培訓教育力度,提高依法從業、合規經營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