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暨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已宣判

2020年3月31日上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暨全国首例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公开审理当庭宣判,最终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暨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已宣判

此案不仅因是在新冠肺炎期间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例而备受公众关注,更重要的是这是检察机关首次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从提起诉讼到法院宣判,有三大亮点值得挖掘:

侵害卫生公共安全,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强调了检察机关应当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充分论证了在新冠肺炎期间销售伪劣口罩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并首次提起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对日后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一次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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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三倍惩罚性赔偿

在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既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同时销售者知假卖假,对于购买使用的消费者也构成了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大规模的欺诈消费者案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害无法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弥补,必须通过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予以解决。

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暨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已宣判


同时,对于本次公益诉讼索赔的赔偿款,也不由特定某个人取得。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公共安全而起,因此所得利益也归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本案两被告支付的惩罚性赔偿,检察机关将转交给全国性公共卫生社会公益基金组织,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这同样符合世界其他国家对公益诉讼赔款的处理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出售三无伪劣口罩的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万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万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并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同时,该案被告蔡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提起公诉,姚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也在另案处理中。


(作者:李卓凡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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