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包括年底績效嗎?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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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回答您問題,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是包括年底績效及獎金,根據您情況分析:

1、您兩年合同到期,公司倘若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則需要賠償您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個補償金的標準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而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是職工的全薪。具體包括底薪、補貼(餐費、房補、交通費、通訊費等)、加班費(如果有)、績效工資、獎金(月度/季度/年度)等等,還有各種福利、工會費折算,能計入的全部計入。

2、您公司績效發放在5月份,5月份的年度績效工資理應加入到全年工資,折算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因為,企業設置年度績效或獎金不會在年初發放,是希望以此來留住人才,很多要跳槽的人都會拿了年度獎金再走,而您公司到了5月才發放,這時工作機會相對較少,本來要離職的也會把離職申請單回收不少,以此來穩住員工隊伍。

3、這裡有個變數,離職年度的績效工資如何算關係到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也就是上年度績效工資折算的總金額。如果企業早早通知您不續簽,關係到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又因為在5月份才發放,所以可能您的

績效工資很少甚至沒有,這時就要到公司追溯與員工簽訂的績效合約。如果企業以要離職為名剋扣員工績效工資(很多企業有這種不合法的做法),您可以根據簽定績效公約的版本來檢索自己的工作如何。當看到績效不錯,卻又不被認同的時候,可進一步溝通申訴。這裡的年終績效工資如果像年終獎金一樣無法具體量化標準,再加上年度公司經營業績不好,可能就會少很多,加上要經濟補償的問題,往少裡算甚至全剋扣掉獎金。

4、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企業如果還沒到5月份就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須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這裡是有法律條款明文規定,大家也可以多看看,多普及!

以上是考慮到事情的方方面面,希望可以解答到您的問題,給予一絲幫助!


精準人才搜尋官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這種雙方都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是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兩年,支付的是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這種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法律規定這個月工資是員工應得的工資,那麼應得的工資肯定是包含已扣的社保,公積金以及其他扣掉的費用。

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工資是由正常上班的工資,加班費,獎金以及津貼和補貼組成的。員工個人的績效是根據員工在公司中完成的任務,通過考核或者達到了公司的要求,從而另行發放的工資,具有獎勵性和評估性,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它是屬於工資組成的一部分的。所以公司應該給你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為含績效工資在內的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果在法律規定相關情形下,比如不能勝任或者患病等,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不續簽合同而是臨時通知,你還可以要求公司另行支付一個月的正常工資呢🙈🙈。


律法廿廿


包括年底績效工資。但要注意需有證據證明,如果單位現金髮放,常常會被排除在外!

當然,所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組成部分,都需要有證據加以證明,譬如單位代扣代繳的個稅金額多少,就需要稅務機關的納稅證明作為證據。

因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往往僅僅是基本工資,其他什麼“按照公司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視公司全年業績自主確定獎金是否發放”都是含糊其辭的,沒有證據證明就不會得到支持!

你勞動合同5月10日到期,但年底績效工資5月底發放的話,是不是會擔心錯過?

證據充分的話,即使單位有規章制度,也不必擔心,一是因為年底績效工資是你上年度應得工資的一部分,二是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又以規章制度規定“發放時仍然在職的員工才享有年底績效工資”,是以合法形式規避自己的義務。最終是會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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