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提醒】房屋租赁不按规定登记?罚!

【德州提醒】房屋租赁不按规定登记?罚!

案例一

近日,宁津县公安局保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保店镇某村民刘某(男,46岁)自2018年1月份以来将其位于宁津县保店镇某村厂房分摊面积后租给孙某、刘某、张某用来加工木器生意,刘某违反有关规定,不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未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元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0年2月9日,宁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走访过程中发现一出租门市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出租房屋信息,随即民警传唤房主张某某,并根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后就是有了前科,可能会影响到以后本人、近亲属及后代子女参军、入党、上学、找工作)。


民警提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未登记承租人信息,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将对房屋出租人进行处罚。

来源:宁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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