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我寄的快遞在運輸過程中受損了,可以申請全額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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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小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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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寄的快遞在運輸過程中受損,快遞公司必須全額賠我!!!

多少錢的東西,動這麼大肝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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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多呢,心疼死啦!

那你申請保價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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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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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案例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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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轉】我寄的快遞在運輸過程中受損了,可以申請全額賠償嗎?

2018年10月,梁某通過物流公司向福建省鄭某郵寄了價值八千餘元的變頻板,並按照約定支付郵寄費用。

但郵寄過程中變頻板發生嚴重損壞,不能正常使用,梁某訴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予以賠償。

審理結果

庭審中被告物流公司答辯稱,梁某下單過程中熟知快遞條款,根據雙方條款約定快件價值超過1千元要如實聲明,進行保價,未保價的按照運費的7倍進行理賠,梁某未申請保價,快件發生破損應按雙方約定運費的7倍進行理賠,且梁某託寄物品的損壞與快遞員運送行為及物流公司的快遞行為無關。

【轉】我寄的快遞在運輸過程中受損了,可以申請全額賠償嗎?

經查明,原告梁某選擇被告物流公司郵寄相關物品,下單方式為微信下單,下單時未選擇對該運單進行保價。訴訟中,原告梁某當庭演示手機微信下單過程,經演示:寄件人在點擊下單按鈕前,需勾選同意《電子運單契約條款》,點擊該《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可以查看條款詳細內容。寄件人點擊下單按鈕確認下單後,出現提示頁面,提示寄件人是否選擇保價並列明保價與否所對應的運費情況,該提示頁面另有文字顯示:未保價的普通物品若丟失或損壞,在7倍運費內賠償。價值超過1000元的物品建議保價。

另查,案涉《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第3.1.1條規定:“若您未選擇保價,則快遞公司在7倍運費的限額內向您賠償託寄物的實際損失,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如您認為該賠償標準不足以彌補您的損失,應根據託寄物的實際價值選擇等值保價服務。”該條款以紅色字體顯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郵政企業對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1.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2.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按原告主張的郵寄物品的實際價值對原告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1.案涉《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相應保價條款對未保價情況下的賠償標準進行了明確;

2.案涉《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相應保價條款是被告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且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系格式條款;

3.原告經常通過被告郵寄物件,其知曉保價的含義及後果,且原告在下單時亦被提示是否保價,被告對此已盡到了相應提示說明義務;

4.保價作為一種行業慣例,被告針對不同價值的物件通過保價形式收取不同的運費符合等價有償和公平原則,原告亦可以根據郵寄物件價值情況選擇保價與否;

5.案涉《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相應保價條款雖系格式條款,但該相應條款未存在免除被告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排除原告主要權利的情形,應屬合法有效;

6.原告未選擇保價服務,且未提供證據證實案涉運單中物品的損毀系被告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故其應承擔不保價情況下的相應後果。

基於以上分析,被告無需按原告主張的郵寄物品的實際價值對原告進行賠償,被告應按7倍運費的標準對原告進行賠償。最終法院判處被告物流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賠償梁某2331元,駁回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建議

【轉】我寄的快遞在運輸過程中受損了,可以申請全額賠償嗎?

1.郵寄物品時應仔細閱讀快遞公司的制式條款,尤其是填寫電子快遞單據時,對相應條款更應予以注意。

2. 郵寄貴重物品或易損壞物品時,仔細閱讀相應保價條款,避免因未保價而造成重大損失。

3.注重證據留存,填寫電子運單時,可對相應運單及條款進行拍照,避免訴訟過程中因證據不足而致損。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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