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壩區法院:當庭宣判一起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2020年4月16日,平壩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

平壩區法院:當庭宣判一起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某在其自建住房背後發現一窩三隻貓頭鷹幼鳥,遂通過手機微信將此情況告知其表弟郭某(另案處理)。次日,梁某帶郭某到貓頭鷹築巢處,郭某徒手捕獲了其中一隻貓頭鷹幼鳥回家餵養,後梁某用自制套杆捕獲了一隻成年雌性貓頭鷹,並徒手捕獲剩餘兩隻貓頭鷹幼鳥送給他人餵養。現三隻貓頭鷹幼鳥均已追回並寄養在安順市動物園,成年雌性貓頭鷹在案發前被梁某放飛。經雲南省雲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捕獲的三隻貓頭鷹幼鳥均系鴞形目鴟鴞科鳥類,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違反保護野生動物法規,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貓頭鷹”,並將獵獲物隨意轉送他人餵養,其行為嚴重侵擾了野生動物的自然生存狀態,破壞了生態和諧,應當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考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本案當庭宣判後,被告人梁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當前正處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平壩區法院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震懾了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對促進野生動物保護和生態環境改善起到了積極作用。

來源:平壩區法院

平壩區法院:當庭宣判一起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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