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普法进行时|股东可以凭借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吗?

新经济形态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合伙创业,集众家之长,力图让企业迅速发展。在创业过程中,尤其是互联网、高科技等领域,很多“技术合伙人”、“销售合伙人”会考虑以“技术”即出资者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投资于公司,换取股东身份或股权的行为。通过这种交换模式,知识产权转换成了资本,并且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极具价值的资本形式。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以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容易产生纠纷的具体问题加以分析和解读。

一、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故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是可以的。

二、可以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类型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实践中常见的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一些案例中还出现以域名权、植物新品种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出资的做法。从规范上讲,无论是知识产权本身,还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只要可估价、可转让,即可用于出资

三、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 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去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意味着企业可以100%用知识产权出资。

(6)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

四、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

(一)股转系统企业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关注点

1、知识产权权属的问题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其中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

2、知识产权价值问题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高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并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3、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问题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是否已交付企业占有和使用。另外,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即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企业的关注。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性事项

1、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知识产权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股转系统往往会在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和券商就评估方法和作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布法律意见。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企业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属由出资人转移至企业,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验资知识产权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

如果发生纠纷的话,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实在不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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