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日普法進行時|股東可以憑藉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嗎?

新經濟形態下,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合夥創業,集眾家之長,力圖讓企業迅速發展。在創業過程中,尤其是互聯網、高科技等領域,很多“技術合夥人”、“銷售合夥人”會考慮以“技術”即出資者將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投資於公司,換取股東身份或股權的行為。通過這種交換模式,知識產權轉換成了資本,並且成為知識經濟時代極具價值的資本形式。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以知識產權出資中幾個容易產生糾紛的具體問題加以分析和解讀。

一、以知識產權出資設立公司可以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故以知識產權出資設立公司是可以的。

二、可以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類型

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實踐中常見的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一些案例中還出現以域名權、植物新品種權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出資的做法。從規範上講,無論是知識產權本身,還是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只要可估價、可轉讓,即可用於出資

三、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 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註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範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刪去了舊款關於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要求,意味著企業可以100%用知識產權出資。

(6)以專利權出資的,如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以商標權出資,提供商標主管部門批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提供國家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文件。

四、知識產權出資注意事項

(一)股轉系統企業對知識產權出資的關注點

1、知識產權權屬的問題即關注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出資股東所有,其中重點關注是否是職務發明的問題。

2、知識產權價值問題即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價值是否高估、作價是否公允,是否導致虛假出資,並侵害其他投資人的利益。

3、知識產權出資的程序問題即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經過評估和驗資,是否已交付企業佔有和使用。另外,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問題,即用作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會引起股轉企業的關注。

(二)知識產權出資的程序性事項

1、知識產權評估知識產權出資評估一般首選“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標有收益額、收益期限和折現率。收益額是指由知識產權直接帶來的未來的超額收益。總體來說,用收益法進行評估只是一種預測,難免帶有主觀偏差。因此,股轉系統往往會在反饋意見要求保薦機構和券商就評估方法和作價的公允性進行核查,併發布法律意見。

2、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對於知識產權出資,根據企業法,應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即需將知識產權所有權屬由出資人轉移至企業,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驗資知識產權出資和貨幣出資、實物出資一樣,須在出資完成後,由會計師驗資後計入實收資本。

如果發生糾紛的話,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協商,實在不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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