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瓦斯防治措施

礦井瓦斯防治措施

瓦斯事故救援現場

第一條 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二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合理、可靠的通風系統。嚴禁串聯通風和擴散通風,各用風地點風速滿足《滿足煤礦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礦井總迴風巷或一翼迴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四條 採區迴風巷、採掘工作面迴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條 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第六條 採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七條 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條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九條 採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條 礦井必須從採掘生產管理上採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後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當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氣體不超限時,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時方可開啟。

第十二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調度室彙報。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第十三條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採掘工作接近原封閉區時,必須事先排放其中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十四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殊工種安全資格證後方可擔任礦井瓦斯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要確保礦井通風系統良好,採掘工作面通風系統穩定,風量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十六條 嚴格礦井瓦斯管理和檢查制度,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配齊瓦斯檢查人員,瓦斯檢查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崗位安全意識,嚴禁瓦斯檢查員出現,假檢、漏檢、空班。堅持執行井下各地點、時間、路線的瓦斯巡迴檢查制度和請示彙報制度,不同時期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礦井瓦斯檢測工作,杜絕瓦斯事故。

第十七條 建立瓦斯監測系統,裝備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實現地面中心站計算機監控,並加強管理,充分發揮其效能和作用,同時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工用光學瓦斯檢定器檢查瓦斯濃度,從而實現自動檢測與人工檢測“雙監控”。

第十八條 建立瓦斯檢查牌板,做好瓦斯檢查“三對口”工作。

第十九條 嚴格風筒管理,必須使用抗阻燃、防靜電的風筒。發現有破口的地方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吊掛要平、直,逢環必掛,風筒接頭嚴密,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反壓邊,風筒拐彎處應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得拐死彎,異徑風筒連接應使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煤巷、半煤巖巷、有瓦斯湧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未封閉或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的綜採尾留巷道,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風機。一套工作、一套備用,能實現自動切換,且必須做到“三專兩閉鎖”(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風電閉鎖及雙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由使用單位負責試驗。

第二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由指定人員啟動局部通風機前,應先檢查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只有在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時,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如果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超過規定,必須嚴格執行排放瓦斯制度。

第二十二條 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也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二十三條 礦井每10天對全礦井各個用風地點進行風量測定,每次測三遍,取平均值,每次測風結束後,由測風員整理數據形成報表,上報通風隊長、礦總工程師審閱。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的值班人員每班審閱通風、瓦斯日報每天報籌建處相關部門。總工程師、籌建處主任審批,發現瓦斯由升高趨勢,提前採取防範措施。

第二十五條 掘進巷道貫通時,必須制定專門的措施,貫通兩頭的瓦斯濃度必須在措施規定的範圍內,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系統,並檢查風速和瓦斯濃度,符合《規程》有關規定後,方可恢復作業。

第二十六條 礦井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在發生瓦斯災害時根據災區影響情況及時反風,以減少礦井瓦斯災害影響範圍,為災變時人員安全撤離提供儘可能多的時間,同時減少災害損失。

第二十七條 加強局部通風機管理,掘進工作面做到有計劃停風,並嚴格審批制度,嚴禁隨意停開風機,對臨時停風的掘進工作面要立即斷電、撤人,並由所在隊組現場負責人安排人員設好警戒,長期停風的工作面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封閉,並施工柵欄,揭示警標,設置瓦檢板,按規定進行巡迴檢查。

第二十八條 按規定做好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湧出量的測定工作,並根據測定結果,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以確保掘進工作安全進行。

第二十九 掘進工作面按《規程》規定及時安設瓦斯傳感器,加強瓦斯傳感器的日常維護、定期校檢和斷電實驗工作,確保傳輸數據準確、及時,真正發揮報警、斷電、監控功能。

第三十條 掘進工作面和通風系統檢查配備瓦檢員跟班檢查,對採掘工作面機器迴風流每班至少檢查兩次,對機電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由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每班向調度室彙報兩次,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第三十一條 掘進工作遇到地質結構複雜的地段時,施工隊必須及時與通檢科進行聯繫,通檢科安排好人員進行瓦斯檢測工作,特殊時期設專職瓦檢員現場進行監護。

第三十二條 測定瓦斯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下部。巷道風流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錨杆、錨索、砌碹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 的巷道空間風流。

第三十三條 絕對不準任何人員攜帶菸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嚴禁明火明電照明,嚴禁穿化纖衣服,井口房、抽風機房20m內禁止煙火,井下禁止生火和用燈炮、電爐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在特殊情況下需電氣焊和噴燈焊接,必須報批專門措施並嚴格執行措施。

第三十四條 井下供電要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

第三十五條 加強電氣設備管理,杜絕電氣火源。嚴格執行設備定期查驗、檢測、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保證設備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井下撤遷、檢修機電設備時要停電,不準帶電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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