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歡水的“荒誕”生活學中藏著哪些維權小常識?

最近

網劇《我是餘歡水》熱播

該劇以荒誕手法演繹了一個

“小人物”一波三折的經歷及蛻變


劇中的餘歡水

經歷了不少“狗血”事件


影視劇創作源於百姓生活

如果您遇到劇中類似的維權困境

該怎麼辦?


本期法官講法

結合《我是餘歡水》劇情

給您講講生活中維權那點事兒


01鄰居家的狗不拴繩 被咬傷怎麼辦?

餘歡水在出門上班時經常遇到鄰居家不拴狗繩的狗到處亂跑,好不容易鼓起勇氣和鄰居講明不拴狗繩的嚴重後果反倒被鄰居臭罵一頓,只得吃個啞巴虧。在現實中,雖然“文明養犬”觀念已被大力推廣且多地出臺了相關管理、處罰規定,但在部分小區、郊區及農村地區仍然普遍存在不拴狗繩的不文明行為,導致狗傷人事件屢見不鮮,那麼在日常生活中若被狗咬傷應該怎麼辦呢?


法官講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79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中,《侵權責任法》第78條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定,而第79條則是針對不拴狗繩等違反管理規定行為的特殊規定。

具體而言,飼養動物傷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害,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一旦受害人提起訴訟,其只需證明動物加害的事實及自己受損害的事實,無需就其他侵權要件承擔舉證責任。法官提示:並非只要狗咬傷他人,其飼養人或管理人就一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作為免責事由。即如果狗傷人是因為受害人挑逗、攻擊等故意行為或無視警戒等重大過失行為導致的,受害人的過錯可減輕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02向別人借錢 借條應該怎麼寫?

餘歡水之前借給朋友呂夫蒙13萬元,在買車困窘之時要求朋友還錢,幾次三番打電話朋友嘴上答應但仍未轉賬,致使餘歡水在買車之時不僅丟了“面子”,還和老婆矛盾加深,最終在朋友畫展大鬧一番才收回欠款。雖然劇終時二人和好,但因沒有借條餘歡水走的彎路可不少。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朋友、親人之間互相借款也要記得打借條,那麼借條的書寫應注意什麼呢?


法官講法

在民事訴訟中,借條是證明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重要證據,但在訴訟過程中,存在因借條書寫不規範而導致借款事實無法認定,進而債權人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支持的情況。要想借條書寫規範化,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身份信息要準確。必須查看對方的身份證件,保證借條上所寫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證號與身份證件上的信息保持一致,且確保必須是本人所寫。

②借款金額需要同時大寫和小寫。若借款金額只有小寫,則存在篡改的可能性,大寫金額可有效避免此類風險。

③記得明確約定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若自然人之間書寫的借條未約定利息而債權人主張的,法院不予支持。

④還款時間要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故還款時間對訴訟時效的計算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決定了逾期利息的起算時間。

⑤儘量避免留白。在寫完借條後若有留白,可以將留白部分撕去或者在空白處寫上“以下為空白”,以避免借款人隨意添加內容。法官提示,要充分了解借條的書寫技巧,避免“踩雷”,不讓借出去的錢打了“水漂”。


03買到假貨怎麼辦?

餘歡水在被上司責罵、被妻子提出離婚的心灰意冷之時,去街邊小商鋪花高價買了一瓶“茅臺”,後被其上司梁安妮告知“茅臺”竟然是假酒,故憤憤不平地拿著喝完的假茅臺酒瓶去維權,結果蠻橫的老闆死不認賬還把餘歡水轟了出來,維權無疾而終。在日常生活中,買到假貨真的很“心塞”,甚至有些假冒偽劣產品還會對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那麼買到假貨應該怎麼辦呢?


法官講法

消費者維權的途徑主要由以下幾種:

①可選擇與經營者和解。連鎖店、名牌店或者其他具有正規經營資質的店鋪一般都有一套專業的消費者理賠模式,若在這些店鋪買到假貨,消費者可以選擇找經營者說明情況並申請理賠或換貨。但若在一些無證經營且缺少監控設備的小店鋪買到假貨,即使像餘歡水一樣手中握有小票等證據,也很難得到相應賠償,此時應選擇其他維權方式。

②可向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機構投訴。消費者可撥打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接到投訴後可居中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若售賣假貨行為屬實,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按規定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

③可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請求賠償。”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售賣假貨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通過訴訟可獲得“三倍賠償”。

在此提示您,並非所有售賣假貨的行為都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或“假一賠十”,只有在如下特定情況下方可主張十倍賠償,若經營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消費者可主張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官有話說

社會生活中,人與人的交往活動往往會引發摩擦,從而產生鄰里糾紛、借款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等等。有的人抱著“事兒又不大懶得折騰”“自認倒黴”等消極心態,不願維權,從而間接縱容了部分“不良分子”和“黑心商家”,助長了不誠信行為的不正之風。

當下,隨著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在遇到糾紛時,應本著彼此理解的態度,互諒互讓,友好協商解決。此外,人民調解、行業調解也提供了多種非訴解紛方式。當然,您也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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