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狗被抓獲,村民將其毆打致死,是否負刑事責任?

來源:身邊的刑法。

【案例】

陳某以收破爛為掩護,走村串巷偷村民的狗,賣到狗肉館。有人偷狗一事在幾個村子裡傳開後,村民們特別警醒。2018年8月一天中午,村民們大都在家休息,陳某趁街上人少之機,拿著毒狗針和麻袋作案。當陳某將毒針打入一隻大黃狗體內正準備往麻袋裝時,被路過的兩個村民發現,當場將陳某控制並告訴狗主人。主人趕到時,看到已死亡的大黃狗,將陳某打得鼻青臉腫,並用紙殼寫上“我是小偷”幾個字掛在陳某脖子上,和幾個村民一起將陳某拖到村頭,由於天氣炎熱加上陳某頭部被打,一個小時後陳某似乎沒了意識。村民報警,警察趕到時,發現陳某已死亡。

男子偷狗被抓獲,村民將其毆打致死,是否負刑事責任?

本案是發生在南方某城中村的一起真實案件,偷狗賊固然可恨,但無論如何也不能以此剝奪他的生命,也許在一些人眼中,基於對小偷的憎恨,認為打死小偷天經地義,其實在財物與生命法益面前,孰重孰輕,很容易作出理性判斷,當小偷罪不該死時,非法剝奪他的生命就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除了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外,任何人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男子偷狗被抓獲,村民將其毆打致死,是否負刑事責任?

陳某的行為為盜竊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是採取和平手段,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財產權。

盜竊罪是改變佔有關係的犯罪,此處的佔有不僅僅指所有,即使沒有所有權,而擁有合法佔有權也是刑法保護的法益,在市場經濟下,所有權價值的實現正是通過所有權權能分離與迴歸而實現財產價值的,單純對所有權的處分是實現的所有權價值方式之一,如將自已的房子賣給他人,從而取得收入,但更多的是通過所有權某一項權能的暫時分離來實現所有權價值的,如將自已的房子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等。因此,我國刑法既保護所有權,也保護合法佔有權。

佔有並僅指現實握有,如農村村民家散養的狗,平時很少在家裡,到了晚上自動回家,此時狗在街上仍視為狗主人佔有該狗,如果行為人將家村大街上的狗偷走,就是破壞佔有關係的犯罪,為盜竊行為,在具備盜竊罪犯罪構成的其他要素時,就成立盜竊罪。其實最基本的常識,沒有會把農村大街上的狗、雞、鴨等視為無主物,可以隨時抓走吧,如果你這樣做,一點法不懂的村婦都會說,你是小偷。

因此,本案中,陳某盜竊村民狗的行為涉嫌盜竊罪,因陳某已死亡,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不再立案。

村民控制並捆綁陳某的行為為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男子偷狗被抓獲,村民將其毆打致死,是否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分一般防衛和特殊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是關於一般防衛的規定,第三款為特殊防衛的規定。

本案中,陳某偷狗的行為是一般的盜竊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對於盜竊行為,任何人均可對其實施一般防衛,在一般防衛下,刑法規定有限度的要求,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時,為防衛過當,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一般而言,在一般防衛下,造成被防衛人輕傷及以下結果時,肯定不是過當,但根據當時具體情況,造成被防衛人更嚴重的結果也不必然是防衛過當,這要作客觀的判斷。

本案中,兩位村民發現陳某偷狗將其控制並捆綁的行為,為行使正當防衛的合法行為,是刑法所提倡和鼓勵的。

狗主人打死陳某涉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

事後防衛不是防衛行為,連防衛過當都談不上,因此,事後防衛純屬故意犯罪行為。眾所周知,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之一就是“時機條件”,即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這就涉及到正當防衛開始時間和結果束時間問題,一般認為犯罪著手為正當防衛的開始時間,犯罪既遂為結果時間,但不盡然,特殊情況下,對犯罪預備行為就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如行為人入室殺人,翻牆時本為殺人的預備的行為,但此時可對其實施正當防衛;有些犯罪雖然犯罪已經既遂,但行為人可能對法益實施新的侵害時,也可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因此,正當防衛的時機條件,應根據案件情況,做客觀判斷。

本案中,陳某被兩村民控制後,不法侵害狀態已經結束,被殺死的大黃狗不可能復活,被侵犯的法益不可能復原,因此,再對陳某實施毆打等行為,於事無補,於法無據。因此,狗主人打傷或打死陳某的行為,涉嫌故意犯罪。

男子偷狗被抓獲,村民將其毆打致死,是否負刑事責任?

結語:對於犯罪行為,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任何公民在沒有違法阻卻事由情況下,無權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盜竊行為固然可恨,但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權只能由法定部門依法行使。在對盜竊行為實施正當防衛時,應嚴格掌握限度的界,當小偷的行為罪不該死時,防衛人可能因過當的行為負法律責任。本案中,陳某的行為涉嫌盜竊,因其已死亡,不能稱其行為為盜竊罪,同時,公安機關也不得再對其立案偵查,狗主人的行為也因自已不法行為受到法律的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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