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又被偷?一對父子被刑處,一對夫妻被問罪,都因這條狗

“撿狗”變成“偷狗”?

江金華的應女士在微博發帖稱,他們夫妻二人因救助了一條德國牧羊犬而遭遇刑事立案。警方說是這條牧羊犬是警犬,他們的行為屬於盜竊。

巧的是,這條警犬已不是第一次被人帶走了,此前還有兩人因它被處以刑事處罰。

今年6月28日,浙江金華的應女士和丈夫出門,8時左右路過政和街,發現一條德國牧羊犬在翻垃圾。“狗很瘦,看起來很可憐,我們把它帶了回去。沒想到幾天後,轄區多湖派出所民警找到家裡,說我們盜竊警犬。”

應女士的丈夫朱先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憶了當時的場情形。

“當時是夏天,擔心這狗會被渴死,很晚了,也沒有看到有被拴繩子,我離它十幾米遠的時候,對它招了下手,它就自己撲過來了,摸了摸它,這條狗很髒很瘦很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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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女士說,撿狗時全程沒有強制拽狗的舉動,只是在上電動車時,丈夫託了一下狗的前腳,它就自己上了車。“回家後,洗澡餵食喂水查找項圈,都沒有找到原主人的信息。”

應女士稱,她本人有多次救助狗的經歷,之前有過撿到狗報案未被受理,所以這次就沒當回事也沒報案。恰巧那幾天,她的丈夫接了一些雕刻的活,為狗尋主的事就暫時拖著了。沒想到幾天後,警察找上了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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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女士的微信朋友圈內容。


“當時並不知道是警犬”,應女士覺得很冤枉,本來是救助卻變成了盜竊,“還有人指著,說我們是偷狗賊夫妻。”

事情遲遲沒進展

據悉,垃圾桶上方有一個監控,警方根據監控鎖定了電動車牌號,繼而找到了應女士夫婦。

7月1日,應女士夫婦被帶到派出所立案,罪名是偷盜國家財產;7月2日凌晨,應女士做了第一份筆錄;7月3日,交錢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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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繳費票據單。


應女士說,這事本來不復雜,以為自己能夠說清楚,且事發現場還有一個監控攝像頭。“但過了幾個月,仍沒有解決。民警認為我們看中了這隻狗的價值,想據為己有。”

“據瞭解,應女士家裡做雕刻生意,有車有房。應女士還委託律師遞交財產清單,希望能證明他們不至於幹偷狗的事。

現在,令應女士夫婦感到無奈的是,他們成了犯罪嫌疑人,生活備受困擾。“做生意需要出差,但我們現在哪兒都去不了。”

10月8日,應女士在微博上通過付費問答,向“楊文戰律師”提問,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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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微博截圖


警犬“老三”有故事

值得一提的是,7月2日,應女士夫婦做完第二份筆錄從派出所出來,又看見那條警犬在相同的地點翻食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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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又在相同地點翻垃圾。


為啥這隻警犬總是獨自翻垃圾?應女士在微博裡稱,是民警“故意放出去吃垃圾和隨地大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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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這條警犬名叫“老三”,出生於2018年1月1日,警犬編號為15015601110101953,是多湖派出所從警犬基地購置,用於治安巡邏。

一對父子因此事被刑事處罰

今年5月,它就被“偷”過一次,有兩人為此被處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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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報》對相關內容的報道。


據《浙江法制報》報道,丁姓父子倆下班路過派出所,見到“老三”喜歡得不得了,見四下無人就把它帶回了家。幾天後,警察找上了門……

經鑑定,被盜的“老三”市場零售價為15000元。7月下旬,金東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丁姓父子因盜竊罪,被判拘役5個月緩刑7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在中國庭審公開網上,還有該案的審訊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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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


這次究竟是故意盜竊,還是主動救助,目前只有應女士一方的表述,在事實證據尚未完全浮出水面的情況下,還不好妄下結論。但從種種跡象看,的確有實施救助的可能。

對於應女士一方的救助主張,一個比較有利的證據,就是該警犬處於“脫管狀態”。盜竊罪名能否成立,需要有公私財物從一方控制下違法轉移到另一方的過程。也就是說,“被盜竊”的財物,必須先要處於物主的管控範圍,或者具有明顯的佔有標識。

在我們的印象中,警犬外出都會有專人牽引,且穿有警犬標識背心。在這兩起事件中,“老三”卻總是單獨外出。

是誰給這條警犬“放風”

與在追究“帶走放風警犬”刑事責任的同時,我們也要追問——究竟是誰給這條警犬“放風”。

同一條警犬竟在兩次無人看管的情況下被“帶走”,有關部門的管理責任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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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警犬的飼養、管理和使用,在公安部出臺的《警犬飼養管理規則》《公安機關警犬技術工作規定》等規範中有明確要求。

就算是一條普通的寵物犬,按照城市管理法規,也不能在街頭“放風”,給市民的人身安全帶來風險。

10月9日,有媒體聯繫金東分局政治部馬主任,希望瞭解“老三”平時的管理情況。馬主任表示需要向有關部門瞭解後再回復,但具體回覆時間不好確定。截至10月26日下午,記者仍沒得到回覆。

10月27日深夜,金華市金東公安分局針對此事發布了情況通報。

“通報稱,犯罪嫌疑人朱某、應某知道該犬系名貴犬種德國牧羊犬。針對該起案件暴露出警犬管理方面的問題,分局督察部門已開展調查,並視情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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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警犬在街頭“流浪”,形同一個移動的“執法陷阱”,讓公民動輒得咎,實在不該。如果是責任人員“翫忽職守”,那就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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