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鄉搶記者手機事件是否構成搶劫罪?你怎麼看?

三流觀點


新鄉搶記者手機的行為,其目的並不是非法佔有,因此不構成搶劫罪。其實這幫人其主要目的是想掩蓋事實真相,避免媒體曝光。

如果要較真的話,搶手機並刷機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他人財物損壞,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或搶奪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具體到本案,記者的手機,多數情況都儲存量很多采訪素材和重要的電話號碼,刷機後造成的損失難以估量,恢復數據需要的費用也很高,因此按“有其他嚴重情節”,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違反法律規定。


淮北日月升


紅星新聞、新京報、上游新聞三家媒體的記者,在此前被埋身亡的4名兒童的安葬現場,遭到不明身份人員推搡拖拽。紅星新聞記者衣服被撕壞,眼鏡破損,胳膊出現多條紅色劃痕。現場另一名記者也遭推搡、反扣手臂,脖子被掐傷。兩名記者手機被搶走。

4名兒童被埋死亡,記者調查不僅受到阻攔,手機被搶,人還被打。這個行為確實無比猖狂,新鄉市委書記表示將徹查此事,並向記者道歉。

搶手機這件事是否構成搶劫罪?這個確實不算。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從刑法規定來看,搶劫的主觀意圖是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這些工作阻攔記者,毆打記者,甚至是搶走記者的手機,這是為了阻止記者採訪和拍攝,搶走記者手機也是想刪除記者手機拍攝的相關內容。所以這個主管意圖還是比較容易認定,這個並非是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搶劫行為。不過,隨意阻攔和毆打,並搶走記者手機的行為,這個屬於損害他人財物及尋釁滋事行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治安處罰。

現在最為重要的事情便是查明這四個小孩被埋死亡的原因,查明案件真相,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至於這些工作人員涉及的行為,我們公安機關及組織部門也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野蠻的阻攔永遠解決不了問題,也無法掩蓋事實和真相!


葉律師


不會算搶劫罪,原因很簡單的,誤會了,搞錯了,臨時工?都是理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