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92名群众获国家司法救助,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60.5万元

“收到司法救助金啦,等到疫情结束了,我一定当面感谢你们”,近日,兴宁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司法救助申请人陈某标从家中打来的感谢电话,语气中充满着喜悦、感激。

梅州市92名群众获国家司法救助,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60.5万元

近年来,梅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国家司法救助职能,找准司法救助工作和脱贫攻坚工作的结合点,用好用足司法救助手段,精准做好“因案增贫”、“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真正让司法救助救急又救贫。2018年以来,两级检察院先后为92名困难群众提供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共160.5万元,为助力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检察力量。

坚持合力救助,优化内部衔接机制和办案流程

一方面,两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积极与负责刑事、民事、行政、案管工作的业务部门有效对接,检察官结合司法办案主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转控申部门审查处理,确保将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全部纳入救助范围,避免救助不及时。五华县检察院控申部门与业务部门建立涉及精准扶贫被侵犯对象报送制度,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涉及精准扶贫户的基本情况一律报送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对案件线索进一步审核。另一方面,针对一些重大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单个基层检察院对个案的救助资金存在一定的困难,市检察院在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的基础上,灵活把握不同层级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增加救助额度,防止蜻蜓点水式救助。

梅州市92名群众获国家司法救助,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60.5万元

2018年以来,两级检察院采取此方式开展救助17人,发放救助金45万元,较好地解决基层检察院救助资金不足、救助资金较低的窘境,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坚持重点救助,增强司法救助针对性精准性

在办案过程中,重点关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重点救助致伤致残被害人,特别是对家庭生活极为困难、未来需要大额支出医疗费或康复费的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开辟“绿色通道”救助,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贫困户,在办案中主动告知司法救助政策,对符合救助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及时予以救助。2018年以来,两级检察院对32名精准扶贫对象或低保户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58.5万元;对17名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34.3万元。

梅州市92名群众获国家司法救助,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60.5万元

梅县区检察院在办理赖某良申请司法救助一案中,针对赖某良妻子被杀、本身残疾已住院无人照顾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两个孩子正在读书等特别困难的情况,加快办案节奏,在对其申请条件进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仅4个工作日就完成全部救助流程,一次性给予赖某良人民币3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彰显了司法温度。

坚持多元救助促进贫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叠加效应

在对困难群众经济救助的同时,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构建经济救助、社会救助、心理疏导、生活关爱、法律服务相结合的多元救助模式,针对救助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需求,提供更多个性化、差别化帮扶,如有的被害人并未因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难,但造成身心较大损害,需要进行心理抚慰和情绪疏导,检察机关既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更让其重拾生活信心。蕉岭县检察院建立“司法救助+学校救助”机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申请人,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同其所在学校共同研究未成年人关护方案,安排老师进行一对一定期辅导,着力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梅州市92名群众获国家司法救助,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60.5万元

兴宁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被害人家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时,针对被害人受到侵害后,身心遭受重大打击,多次出现自残行为的情况,邀请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一同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先后对该被害人进行7次心理疏导和治疗,帮助其抚平伤痕、走出困境,经过心理治疗,情绪基本稳定,无自杀倾向。

坚持延伸救助,一体化措施保证救助效果持续化

少数重度残疾刑事被害人无法参加工作,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一次性司法救助只能解决临时性的短期困难。两级检察院探索建立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的长效机制,在发放救助金后,通过协调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帮助被害人减免学杂费、落实低保和医疗保险等问题,或者将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纳入当地精准扶贫对象,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为多方参与的“大合唱”,既帮助被害人摆脱当下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又防止其短期内再陷困境。

梅州市92名群众获国家司法救助,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60.5万元

五华县检察院与该县扶贫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已救助的精准扶贫户或者可能因案返贫的救助对象报送该局,并提出工作建议。兴宁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玲司法救助一案,在依法给予司法救助的同时,协调当地街道办、村委会,将其列为精准扶贫帮扶对象,并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通过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方式,对被救助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持续跟踪,促进救助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梅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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