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總承包招標工作指導規則(試行)

EPC工程總承包招標工作指導規則(試行)

一、EPC工程總承包的定義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設計採購和施工”模式,又稱交鑰匙工程總承包模式。業主與工程總承包商簽定工程總承包合同,把建設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和調試服務工作全部委託給工程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設計、採購和施工的組織實施採用統一策劃、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和全過程控制。

二、EPC工程總承包的投標條件

目前EPC工程總承包招標的適用依據主要是《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在設置投標條件時可淡化資質管理,實行能力認可,在工程實施時迴歸資質管理,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分別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招標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設置投標條件:

(一)具有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的企業,可以是設計、施工、開發商或其他項目管理單位;

(二)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或項目管理單位獨立或組成聯合體投標。

由於目前建築市場上具有工程總承包業績的單位較少,在招標時不宜將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投標條件,以促進工程總承包行業的發展。

三、EPC工程總承包招標一般應明確的招標需求

EPC工程總承包招標可以在完成概念方案設計之後進行,也可以在完成方案設計之後進行,即方案未定的EPC工程總承包招標和方案已定的EPC工程總承包招標。無論哪種方式,一般應至少明確以下招標需求:

(一)細化建設規模:房屋建築工程包括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層高、戶型及戶數、開間大小與比例、停車位數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寬度、河道寬度、汙水處理能力等。

(二)細化建設標準:房屋建築工程包括天、地、牆各種裝飾面材的材質種類、規格和品牌檔次,機電系統包含的類別、機電設備材料的主要參數、指標和品牌檔次,各區域末端設施的密度,傢俱配置數量和標準,以及室外工程、園林綠化的標準;市政工程包括各種結構層、面層的構造方式、材質、厚度等。

(三)劃分工作責任:除設計施工以外的其他服務工作的內容、分工與責任。

(四)房屋建築工程還應明確是否採取工業化建造方式、是否採用BIM技術等。

四、EPC工程總承包的計價模式

EPC工程總承包招標在需求統一、明確的前提下,由投標人根據給定的概念方案(或設計方案)、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自行編制估算工程量清單並報價。建議採用總價包乾的計價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納入總價包乾範圍,而是採用模擬工程量的單價合同,按實計量。如果需約定材料、人工費用的調整,則建議招標時先固定調差材料、人工在工程總價中的佔比,結算時以中標價中的工程建安費用乘以佔比作為基數,再根據事先約定的調差方法予以調整。

如果EPC工程總承包招標時,不確定建設規模與建設標準,不採用總價包乾合同,而是採用下浮率報價與最終批覆概算作為上限價的結算方式,一方面中標人在設計時偏好採用利潤率高的材料或無法定價的設備,發包人在工程監管時存在較大難度和廉政風險;另一方面,措施費用由於難以定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管理難度和較大廉政風險;再一方面由於開口合同,上限價與概算批覆額度相關,中標人存在不當謀利的可能。

五、EPC工程總承包定標準備工作

EPC工程總承包一般採取定性評審、評定分離的招標方式,招標人在定標之前需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謹慎認定投標人的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與履約能力

1.是否具有工程總承包管理需要的團隊;

2.工程總承包管理團隊的主要人員是否具有較為豐富的工程管理經驗;

3.投標人是否建立了與工程總承包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

4.投標人的整體實力、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情況。

(二)投標人是否進行一定程度的設計深化,深化的設計是否符合招標需求的規定。

(三)考核投標報價是否合理。主要考核投標人是否編制了較為詳細的估算工程量清單,估算工程量清單與其深化的設計方案是否相匹配,投標單價是否合理。

如果投標人報價時只有單位指標造價,如每平米造價、每延米造價等,或者只有單位工程合價、工程總價,則可能無法判斷其投標報價是否合理,招標人在定標時可優先選擇能判定為報價合理的投標人。

六、EPC工程總承包招標註意事項

傳統招標模式由招標人提供設計圖紙和工程量清單,投標人按規定進行應標和報價,而EPC工程總承包招標時只提供概念設計(或方案設計)、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不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需自行編制用於報價的清單,因此招標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確定合理的招標時間,確保投標人有足夠時間對招標文件進行仔細研究、核查招標人需求、進行必要的深化設計、風險評估和估算。

(二)參照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設計採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與《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擬定合同條款。

(三)改變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工作只進行有限的控制,一般不進行過程干預,而是在驗收時嚴格按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進行驗收,只有達到招標需求的工程才予以接收。EPC工程總承包工程可不實行工程監理,發包人也可仍然聘請工程監理,但是對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與工作形式進行適當調整。

(四)招標過程中,允許投標人就技術問題和商務條件與招標人進行磋商,達成一致後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工程款支付不宜採用傳統的按實計量與支付方式,可採用按比例或按月度約定額度支付方式。

(六)慎重選擇定標方法,目前建築市場中具備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和經驗的承包人較少,不宜採用較大範圍的直接抽籤或較大範圍的票決抽籤定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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