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訴訟圈 | 辦案法寶!用好你手中的案件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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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計4,021字,建議閱讀時間8分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名訴訟律師來說,辦好一起訴訟案件,一定離不開對案件事實的全面把握。實際上,將當事人提供的零散的、孤立的客觀事實整合、串聯成一個完整的、合理的“故事”,進而呈現在法庭上,正是訴訟律師的重要價值體現之一。在天同,案件大事記作為案件管理流程中的重要一環,是每一個青年律師都曾經或正在承擔的工作之一。本文旨在結合筆者製作案件大事記的經歷,為各位提供和分享一些自己的思考。


一、案件大事記的形式


案件大事記的主要目的在於釐清案件事實,而案件事實的構成要素無非即:時間、主體、事件。圍繞三要素,常用的形式有兩種:文字式與表格式。只要能清晰地呈現事實,以下兩種方式依個人習慣使用,並無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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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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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式)


二、案件大事記的主要梳理思路:為清晰而生


要用好案件大事記,必須得讓它足夠清晰。亂成一鍋粥的案件大事記與雜亂無章的原始材料並無二致,更遑論發揮作用。要讓案件大事記足夠清晰,需要依據不同案件採取不同方式來呈現三要素。根據筆者的經歷,其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 以時間順序為主要線索


這是最常見的排序方式,也是案件大事記梳理的基本方式,適用於絕大多數案件。實際上,只有當一個案件中存在多條時間線索時,我們才會考慮以其他不同線索為基礎,拆分出不同的時間線,再將每條線以時間為線索進行梳理。


  • 以主體為主要線索

適用於主體較多的案件,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雙方因此產生爭議。此類案件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何時簽訂承包合同、合同價款如何支付、發包人何時支付了多少價款、實際施工人與哪些供應商簽訂了哪些協議、各自的履行狀況如何、產生多少費用等都是可能需要核查的事實,而這些事實往往沒有一個明確的“先來後到”的順序,若以時間先後排列,就可能出現不同法律關係的事實要件之間前後交織,不夠清晰的問題。此時,先以案涉主體為線索將不同時間線拆分開(如發包人與承包人、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與各供應商)後,再以時間順序排列每條線上的案件事實,能夠更好地將各主體間的法律關係理清。


  • 以請求權為主要線索

適用於同一案件中涉及多個請求權的案件,如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金額可能是由多個債權構成,多個債權形成時間彼此交錯,債權債務主體又僅有兩方,若以時間或主體進行排列就會出現多個債權事實要件彼此交織的情形。此類案件中,每一個債權對應的均是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其均有各自獨立的要件事實,此時不妨以請求權為依據將各債權拆分開,再將每一債權涉及的事實按時間順序進行排列,釐清每一筆債權產生的原因、過程、金額。


  • 以審判程序排列


適用於經歷多次審判程序的案件。筆者遇見的比較極端的案例是某案歷經A市中院一審、A市所在省高院二審改判、最高院再審裁定駁回再審申請、A市所在省檢察院提請最高檢向A市所在省高院提出抗訴、A市所在省高院經抗訴啟動再審後撤銷原二審判決,維持原一審判決。對於此類案件,單純梳理案件事實顯然不夠,更重要的是要梳理出各級法院、檢察院對本案爭議焦點的不同認識,比較其中差異,進而尋找突破。


上述思路顯然不能一應俱全,各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也有所不同,梳理方式也各有不同。各位只需在梳理案件時以釐清案件事實為目的,多進行思考,找準最合適的要素將交織的時間線拆分開,再針對每條線上的事實予以梳理,一定會得到一個清晰的案件事實。


三、案件大事記的“物盡其用”與製作要求


有了案件大事記的梳理思路,大家都能梳理出清晰的事實,但花了大力氣製作的案件大事記,只用來梳理事實是不是有點太可惜了?其實,隨著案件辦理進程的推進,我們對案件大事記也可以不斷調校,使其發揮出在各自階段的不同作用。筆者嘗試結合天同辦案流程,以案件辦理的不同階段為切入點,為各位梳理各階段的作用與製作要求如下:


(一)首次接觸案件階段


材料看完了卻腦袋空空?一問案情,啥也不知。正所謂“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在此階段,案情大事記就像讀書筆記,把你過目即忘的內容有體系有邏輯的記錄下來,未來方能“溫故知新”。


在天同的辦案流程中,輔庭律師需要完成前期的案件事實梳理和法律檢索(法律檢索相關內容可參考辦案手記此前的文章:《你應該建立的法律檢索書庫,這裡都有》《檢索效率太低?或許可以試試這個數據庫》)。而輔庭律師要做好這份“讀書筆記”,必須做到以下兩點:


  • 完整,不要遺漏任何案件信息


在首次接觸案件階段,輔庭律師接觸的是第一手的案件信息,主要負責案件的出庭律師、合夥人是在輔庭律師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分析研判。因此,此時製作案件大事記不能遺漏任何案件信息。筆者認為確保案件不會遺漏信息的方式並不難,即輔庭律師要將當事人提供的全部資料都反映在案件大事記中,保證不會有被淹沒的資料——資料有了“重見天日”的機會,即使資料內容遺漏,未來也有補正的可能。


  • 客觀準確,不要過多主觀加工


完整不意味著全盤複製,我們製作案件大事記時可以對較為複雜的文件、條款予以總結歸納,以使重點更加突出,但應以客觀準確為前提。以買賣合同糾紛中,買賣雙方就價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產生爭議為例:


對於文件內容,與訴爭有關的關鍵內容應當引用原文,尤其是從文義上存在多種解釋,或雖在文義上看似單一,但結合前後行為亦存在多種解釋可能的更應如此。如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條件、應付款具體金額或計算方法等內容應引用原文,即使該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或價款計算方式較為複雜,也不應進行概括總結。


對於行為內容,應準確記錄能夠反映該行為的事實資料,如付款行為,就應準確記錄付款憑證上的付款時間、收付款主體、收付款賬戶、交易金額、付款備註等內容,應仔細核查,確保信息無誤。


實際上,首次接觸案件環節梳理案件事實看似簡單,但卻非常重要。如果把訴訟案件比作一幢房屋的話,此時製作案件大事記就是在“築牆架樑”——完整,才能保證“房屋”不會少了“承重牆”,框架才得以完整;客觀準確,才能保證“房屋”不至於“上樑不正下樑歪”,訴訟思路才不會跑偏。


(二)案件研判分析階段


此階段,案件大事記是供內部研判分析使用的基礎資料——承辦本案的出庭律師、合夥人、業務委員會成員將結合案件大事記聽取輔庭律師的案件彙報,快速瞭解案情。


在此階段,我們需要將案件大事記從一份“讀書筆記”轉化成一份“盡調清單”。在聽取案件彙報後,團隊成員通常會就案件細節事實提出疑問,辦案律師應當結合案件大事記的已有體系將大家提出的事實問題彙總,並分別填寫到相關事實之後,其自然就形成了一份待核實問題的清單。如前例,針對付款條件,涉及的事實疑問可能包括“雙方關於付款條件的磋商過程是怎樣的”“磋商過程中付款條件是否出現過變化;如有,是怎樣變化的”“是基於何種商業目的或背景產生這些變化且達成了最終的付款條件”“雙方就付款條件產生爭議後,是否有過磋商,有哪些材料可以反映磋商內容”,這些問題即可記錄在合同相關約定的事實之後。


對此,我們調校案件大事記時,要注意及時性。團隊成員提出的問題,要及時記錄在案件大事記中;與當事人核實後的反饋結果也應及時更新、共享,讓整個團隊對案件事實的把握處在一個不斷更新的動態狀態中。


(三)案件辦理階段


案件大事記是製作訴訟文件時的剪貼板。以再審申請書為例,我們主張的事實與理由基本來源於我們已經形成的案件大事記,起草者只需要在其中找到對應的內容複製粘貼即可,可以幫助我們節省不少時間。同時,案件大事件基於已有資料作出,而與要件事實有關的資料往往會作為證據提交,因此案件大事記還是我們製作證據目錄的重要基礎。具體來說,某一要件事實(證明目的)涉及哪些證據材料(證據名稱),這些證據材料中的哪些關鍵內容(證據內容)可以予以反映,這些內容均能從案件大事記中予以體現。


而要實現上述作用,我們應適當化繁為簡,刪除與要件事實無關的內容。這是因為案件客觀事實向法律事實轉化的過程可以抽象為一個漏斗模型。為了獲取形成儘可能多的法律事實,我們必須在前兩個階段,不斷地擴充客觀事實的“大漏斗”,而隨著訴訟方案與要件事實的逐步完善和確定,一些不必要的客觀事實已無需向法律事實轉化,將其刪除能夠進一步突出重點事實,服務於訴訟文件的製作。


(四)庭審環節


如果說庭審是對訴訟律師的一場考試,那案件大事記就是訴訟律師在這場“考試”前備好的“小抄”。經過我們在案件辦理階段對案件大事記的刪繁就簡,其已經基本省去了與主要案件事實無關的內容。但在庭審中,案件大事記需要幫助律師更加快速準確地配合法官完成法庭調查、完成事實陳述。為此,我們仍然需要對案件大事記進行精加工。


以下圖為例,對於核心事實(如買賣合同),我們應當用不同的顏色予以突出標記,並仍然保留原文。對於次要事實或案件背景細節(如報價函、會議紀要等),其不約束雙方權利義務,不影響要件事實判斷,且經過前期的辦案環節後,律師已然知曉相關情況並對具體內容有了準確、客觀的理解,我們可以只在案件大事記中記錄主要內容,或就整體內容予以歸納後進行記錄。對於有證據能夠予以反映的,應當標註證據冊具體頁碼,以便在陳述所涉情況時能夠及時引導法官查看相關證據。試想,當律師能夠第一時間準確地回答法官問題並且能同時引導法官查看與之相關的證據材料,讓法官邊聽邊看時,法官對於該信息接收程度一定是更高效的,其對此事實的印象也會更加深刻。若律師手握一份清晰的大事記,要實現上述效果其實並不困難。而有了這樣一份“小抄”,想必也能幫助律師在“考試”中取得比原先更好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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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最後,筆者認為,案件大事記只是幫助律師清晰、完整梳理案件事實的工具,它對於一些事實簡單、關係清晰的案件而言,並非必須,但律師的責任心卻是每一個案件都不可或缺的。抱著花心思辦好每一個案件,不負當事人所託的態度去核查案件事實,一定會取得還不錯的效果,也唯有踏踏實實地做好每一個案件,方是傳播訴訟正能量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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