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判15年“非法经营罪”,哪些行业容易触犯?

非法经营罪,通俗点说就是国家规定需要特殊牌照才能经营,你无照经营且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法条过于宽泛,所以基本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明说的,都需要逐级上报请示最高法院。那么,明确的行为中,哪些行业中的“经营活动”容易触犯呢?

1、 信用卡套现

2、 有偿网络信息删除、有偿网络虚假信息发布(有偿删帖)

3、 私开网吧

4、 烟草买卖

5、 销售赌博性质的设备、软件

6、 基金募集

7、 烟花爆竹

8、 场外买卖外汇;

9、 非法出版物

10、 私设跨境通讯

11、 药品、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药品

12、 食盐

13、 灾区疫情区违反价格管制

14、 销售彩票

15、 生猪屠宰

16、 饲料、农药、兽药

17、 伪基站

做这些行业的,需要牌照!需要牌照!需要牌照!由于入刑看上去比较容易,所以要衡量非法经营后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第19批指导案例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一案((2017)内08刑再1号)中,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力军退缴的非法获利款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辩护人提出了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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