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1000元!超市买一罐过期甜面酱,这个职业打假人栽了…

2020年1月6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管局福应所接到了一个特殊的投诉举报电话,“我于1月3日在大路村某超市出于生活需要购买到了一罐过期的甜面酱,现在我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

1月7日,福应所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实地调查。执法人员在未通知超市负责人的情况下先检查了超市货架,发现货架上在售的涉诉甜面酱均未过期,也没有发现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同批次甜面酱,执法人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投诉举报人,并要求他前往市场监管所说明相关情况、提供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人说,自己正在园区某公司上班,等过两日再去市场监管所,并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发送了一张过期甜面酱摆放在货架上的照片,且多次表示他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1000元。


之后,投诉举报人并未至褔应市场监管所中说明情况,也未提交其它证据,所里多次联系,都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其在电话中表示不论是否立案,只要赔偿,并且开始要求执法人员告知负责人联系电话,试图直接向超市方索要赔偿金。

01

划重点:

为什么执法部门

会将此举报人定性为职业索赔人?

今年1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其中一条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该举报人一开口就提自己是出于生活需要,并且后来向执法人员发送了一张过期甜面酱摆放在货架上的照片。

但是,执法人员调取了1月3日当天举报人购买甜面酱的监控录像,发现他戴着头盔和口罩,全程看不清脸,在购买过程中并未出现拍摄甜面酱照片的动作,这不禁让人怀疑,他发给执法人员的照片又是什么时候拍摄的呢?而在收银台付款结算前刻意对甜面酱外包装进行拍摄,显然他已经知道手上的甜面酱已过期。

试问,如果真的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产品,又何必“全副武装”?又怎会在知道产品过期后还结算付款?又怎么不在第一时间向超市员工反映维权?


最终,执法人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销售过期食品,且投诉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甜面酱,系职业索赔人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不予受理。之后,该举报人转向仙居县市场监管局监察室、法规科、分管领导处继续投诉,甚至将执法人员以行政不作为为由举报到了县纪委监察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派驻组高度重视,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要求福应所执法人员限期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派驻组多次联系投诉举报人要求其配合纪委调查及提供相关材料,对方声称人在湖北,由于湖北疫情无法到达。

后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掌握到投诉举报人就在台州,系江西人张某某,并在路桥、丽水等多地有以购买到过期产品为由索赔的劣迹。

最终,经过派驻组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及综合分析,初步判定该投诉举报人为职业索赔人。

02

温馨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商家,现在职业索赔人多利用被举报人息事宁人的心理,在食品、广告等领域出现“造假”式的索赔和举报行为。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商家不必惊慌,碰到被投诉举报人直接索赔时,可第一时间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拨打消费维权热线:12315。

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时,市场监管部门必定帮助维权,对职业索赔人的投诉等行为绝不支持。

延伸阅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规:

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不再受理。

截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截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意味着以 "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其他部分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还包括: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等。

这表示,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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