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撫順東洲支公司違法遭罰 業務宣傳費賬外使用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20〕19號、20號)顯示,2018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601628.SH)撫順市東洲區支公司存在通過業務宣傳費科目列支12.86萬元用於賬外使用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遼寧銀保監局對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0〕19號

被處罰當事人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東洲區支公司

地址:撫順市新撫區永寧街北段5號

主要負責人:辜德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單位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單位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你單位通過業務宣傳費科目列支128,600元用於賬外使用。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會計憑證、資金使用證明材料、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及任職文件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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