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既是招標人的一項權利,也是大多數招標活動中經常採取的一道程序。這個程序,對保障招標人的利益,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資格審查程序是為了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剔除資格條件不適合承擔或履行合同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這種程序,對複雜的或高價值的招標項目特別有用,甚至對於價值較低但技術複雜或高度專業化的招標項目,是非常有幫助的。如果越過這道程序,而直接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和比較,不僅費用要高得多,而且也更加耗費時間。採用資格審查程序,可以縮減招標人評審和比較投標文件的數量。
一般來說,資格審查可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預審是在招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是在投標後(一般是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無論是預審還是後審,
都是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 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質量問題;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是否進行資格審查及資格審查的要求和標準,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載明。這些要求和標準應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招標人不得規定任何並非客觀上合理的標準、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投標人,後者會給投標人以不公平的待遇,最終也會限制競爭。
招標人應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載明的要求和標準,對提交資格審查證明文件和資料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資格作出審查決定。招標人應告知潛在招標人或投標人是否審查合格。
目前,在招標裎中,招標人經常採用的是資格預審程序,並且專門發佈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
(3)招標項目的地點和時間要求;
(4)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5)對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6)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7)資格預審的日程安排。
招標人對投標人進展資格預審應做到:
(1)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
(2)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該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申請文件。
(3)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4)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5)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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