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出资,资金未完全到位,股权有效吗?有何依据?

吴军59784269


先看一下公司法第42条内容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情况

如果你三人的公司章程未特殊规定,股东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而非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如果你三人公司中有特别约定,表决权应该按照特别约定。比如按实缴资金行使表决权,则这个表决权应该按实缴资本来确定。

股东分红则和42条相反。公司法34条规定,公司分红按实缴资本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实缴比例分红除外。

上述情况是建立在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则上述34、42条不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把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每一股份,同股同权。


东岭财经


除非你们三个人有特殊的约定,投资款必须到位,否则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来说,各出资人都享有股东的权利。

公司注册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度有几个年头了,现在哪怕是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没有到位,也是可以的。

办过公司的话,你可以看一看营业执照上现在只有注册资本认缴金额,没有实缴金额。

每次实际收到投资款的时候,不再需要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所以与别人合伙成立公司,想要做点事情的话,一定要在合伙协议当中,关于投资款的金额、出资时间做出详细的约定。套用网上下载的一般模板,容易出现扯皮的问题。


财经奥迪特


股权肯定是有效的,但能否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那就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了。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的方式,但如果《出资协议》和《章程》规定的认缴时间到了,股东还没有出资到位的,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出资到位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也可以出具《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出资到位。

资金未完全到位,不影响股权的有效性,但能否分红和行使表决权,就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了。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给予了股东极大的自由权,一些法律条文都是《公司章程》约定的除外。

所以,一些公司《章程》就约定了,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样的规定也比较合理,毕竟公司的经营运转时需要资金的,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反而可以用空空的没有出资到位的股权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出资到位的股东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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