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小规模纳税人4月怎样开票?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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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宏税务提醒:4月份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必备,征收率调整后这样申报 。内容较多,请收藏学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XXXX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2020年13号公告),明确了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称5号公告 ),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以下称申报表 )部分调整内容。为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货物,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60万元;2月份发生一批退货,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46.35万元;3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60.60万元。

分析

根据2020年13 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5号公告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发生销售退回,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征收率 )”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6000÷ (1+3% )-463500÷ (1+3% )+606000÷ (1+1% )=350000 (元 ),减征额本期发生额=606000÷ (1+1% )×2%=12000 (元 )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2000 (元 )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12000=12000 (元 )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小于1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0500 (元 )。

第2行“期末余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2000-10500=1500 (元 )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 (税款所属期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征收率 )”=350000 (元 )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000÷ (1+3% )-463500÷ (1+3% )+606000÷ (1+1% )=350000 (元 )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 (元 )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0500 (元 )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0 (元 )

第22栏“本期应补 (退 )税额”=0 (元 )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 (税款所属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分析

根据2020年13 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4月发生退货,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1%征收率,6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征收率 )”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销售额=-101000÷ (1+1% )+422300÷ (1+3% )=310000 (元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1000÷ (1+1% )×2%=-2000 (元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 )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1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期初余额”=0 (元 )

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 (1+1% )×2%=-2000 (元 )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 (-2000 )=-2000 (元 )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93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 (元 )。

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 (税款所属期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服务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征收率 )”=310000 (元 )

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01000÷ (1+1% )+422300÷ (1+3% )=310000 (元 )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10000×3%=9300 (元 )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 (元 )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9300- (-2000 )=11300 (元 )

第22栏“本期应补 (退 )税额”=11300 (元 )

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 (税款所属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需缴纳增值税11300元。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3月将不动产出租给本区一公司,取得收入42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 )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 (1+5% )×5%。

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该企业适用5%的征收率,不属于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的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仍按照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进行计算。

1.该企业2019年1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

第4行“ (二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5%征收率 )”“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

第5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

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

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第22行“本期应补 (退 )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

该企业2020年2季度 (税款所属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填报如下所示:


创宏财经


为了防控疫情,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两个支持政策——财税公告(2020)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5号。对于湖北省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既然免增值税了,发票如何开具呢?就由税收之家来为你一一解答。


免征增值税对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意味着什么?

自从财税(2019)13号文件出台以后,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起征点均提高到了30万元,换句话说,只要在一个季度之内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都免征增值税。

那么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为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渡过难关,我国又出台了临时性的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不论季度销售额是否超过了30万元,一律全免增值税。确实算是豪气了啊。

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开具的发票类型主要分为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既然3个月之内全免增值税,是否意味发票也可以额随心所欲的开呢?答案是否定的!

建议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如下方法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所以只要是在免税的前提下,小规模纳税人有多少销售额,大可以放心开具,应开尽开,不用担心超过起征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上游纳税人必须先缴纳税款,下游纳税人才能抵扣税款。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免税;如果选择享受免税,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准确选择发票的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只有发生在3月-5月的业务才能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

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3月之前,在开具发票时,就不能选择1%或者免税。同时,如果是对3月之前的发票进行冲红补开,也应该选择3%征收率。

总结:

在这次疫情影响之下,很多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受打击很大,特别是餐饮、旅游、娱乐、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为此出台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就是为了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减轻负担。如何才能尽享政策红包,纳税人要根据专业的建议,把政策用足,把自身的损失降低。


税辉


1.原来适用3%征收率选择继续享受免税的开票方式:

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原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今年4月份,依然适用。

,享受免税,则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默认税率为免税。

这种免税,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金额内都可以享受,即不受月度10万元或季度30万元的金额限制。

2.如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默认税率3%征税率。

3.对于包含在月度10万元或季度30万元内的不动产销售、出租的,可以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也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劳务派遣小规模企业,选择差额5%征收率计税的,如果差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免税,开具普通发票。也可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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