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被拒,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找谁负责?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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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愿行政均能依法,愿天下再无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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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原告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

不论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强制活动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协议书等文件系由政府发布或签署,政府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如果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起诉被拒,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找谁负责?看法院怎么说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并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集体土地征收的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因而,一般的,除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地上附着物确系由其他主体实施清除或其不参与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否则应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实施。

本观点出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02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行终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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