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退休年齡,可以辭退員工嗎?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覆([2015]民一他字第6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對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係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年9月30日)。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覆》(2004年3月10日 粵高法民一復字〔2004)2號〕第2條答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所以,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的,企業還不能直接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還要看員工是否已經享受基本養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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