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5月1日施行的交通違法罰款繳納新規有什麼看法?

一瑤溫柔


好多人說什麼為了罰我覺得有點偏頗,你不見現在那個小區停車位不緊張,有的人就停在消防通道上,難道你去怪沒有地方嗎,你選擇城市了,這裡本來就是一個擁擠的地方,老家大院子隨便停,還有就是好多小區外面都有公用停車位,離門口稍微遠一點的就沒有人願意去停了再回來


天翼羊絨


雖然我不會開車,但從理論上講,新規與舊規沒有變化,因為罰款必須交,只不過時間遲早、地點不同而已。如果說真要改革,首先,降低或者取消高速收費,從根本上減輕車主經濟負擔,第二,減少 限速路段,提高路況質量,第三,調整限速額度,高速公路,小客車限速可調為最高140,客車調為110,貨車不變,第四,加大交通事故處罰力度,提高量刑年限和罰款比例,第五,加強應急車道監控,可實行應急車道全程監控,凡是違規者,可直接吊銷駕照。


春寒料峭二月風


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新《程序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麼此次修訂後內容,有哪一些新的規定呢?大致研讀了一下,對於駕乘人員來說,主要關注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可。

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這點是本次最大的變動之處,在以往如果我們在異交通違法,比如你是江蘇的車輛,在安徽合肥的高速上超速行駛或者違規變道被抓拍了,那麼你只能到合肥處理,但因為違章信息的推送往往會在違章發生後的幾天才發,而此時很多人早已返回自己的常住地,所以要繳納異地的違章,很麻煩,要嘛委託人,要嘛自己再跑一趟。


新規執行之後,只要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那麼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也就是說你的處罰可以在全國任何一個地方處理,便捷性大大的提高了。

進一步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

以往如果我們違章了,交管部門只會通過你辦理企業行駛證時預留的手機號碼發送短信通知,一旦駕駛人變更了號碼就接收不到違章信息,此次新規之後,要求交警部門不僅要通過手機,還要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如果現場執法時,交管人員發現汽車存在未處置的違章信息,也要告知駕駛人。

此外,更新後的新規:對於通知的時限從原來的10個工作日壓縮為5個工作日(以往我們電子違章,交警部門只要在10個工作日內給我們發送短信通知即可,現在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總而言之,較以往我們可以更快更便捷的指導自己違章了。

規定了信息轉移制度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

簡單的來說,就是這輛車是你的,登記在你名下,某天借給你朋友駕乘,因為他違規行駛造成了違章,只要監控設備能拍照看清駕駛人員是誰,那麼就可以將這個違章的處罰直接從你的名下變更到他的名下(以往無論是誰駕駛的,只要違規了,違章信息都是直接進入該車登記的所有人名下的)。

當然現實中對於我們這種朋友間出借的,如果不是自己的分數不夠或者造成嚴重事故,一般不會使用這條,這條主要是為了便於汽車租賃公司處理違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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