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军人,转业到地方,是人生的又一大抉择,安置地是转业后长期生存的地方,对个人进步、家庭发展、孩子成长等问题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安置地的选择,尤为重要!具体选择哪里呢?
先看看下面政策规定,再决定吧!
一、回原籍或者入伍地
1.回本人原籍、入伍地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一般转业安置,多是安置到转业战友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2. 回配偶原籍、入伍地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转业干部,同时转业的话,可以选择到任意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3. 回父母原籍、入伍地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战友,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
小贴士
1.原籍
根据百度词条解释:原籍指的是某人迁徙到某地前的某人原先的籍贯。
因此这里的原籍不能简单理解为户口所在地,但一般可理解为出生时的户口所在地。
2.入伍地
入伍地一般指有本人有稳定生活基础(有常住户口)并通过兵役机关应征入伍的地方。
*各省军转安置政策普遍规定,从高校毕业接收入伍的,高校所在地不按入伍地接收安置。
*入伍地不一定是原籍,也不一定是现在身份证颁发地或领取地!
二、回配偶户口地安置
1.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转业的战友可以选择,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安置。
小贴士
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2.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配偶取得个别城市常住户口满规定年限的情况下,且配偶已随军的情况下,转业的战友可以回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小贴士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④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3.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转业战友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 舰艇) 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 平时获二等功) 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
4.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配偶(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小贴士
这里的配偶须符合条件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因此对于军改期间移防到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战友是个利好政策!办理随军后可以拿到更多的自主择业补贴。
5.中发〔2016〕13号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且选择计划分配的,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但也必须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落户),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小贴士
此条不含退休及自主择业干部!一定要看仔细,只是计划安置!当然自主择业也不限制随军落户年限。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单转或同时转业的,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该规定完全涵盖了此前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三、留在部队驻地安置
1.中发〔2016〕13号文件规定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且选择计划分配的转业战友,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
2.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3.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四、投靠父母、子女安置
1.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转业战友,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未婚的转业战友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战友,可以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战友,可以到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 中发〔2001〕3号文件
看到这里的你,有意向安置地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