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被禁赛八年,唯一的翻案点就在这里!(纯干货)

北京时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公布了关于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的判决书:

孙杨被禁赛八年,此前获得的荣誉仍然有效,即日起开始实行。此次判决结果并非最终结果,如果孙杨对判决结果有异议,仍然可以上诉。

此判决一出令孙杨以及支持孙杨的粉丝哗然,所有人都不理解为什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会处罚的如此严重,以及孙杨到底做了什么无法被原谅的罪行导致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直接宣判孙杨职业生涯死刑。

孙杨被禁赛八年,唯一的翻案点就在这里!(纯干货)

下面笔者就为你剖析孙杨案宣判的依据在哪里,以及如果要上诉抗议,能胜诉的希望是什么。

孙杨案判决依据

孙杨禁赛的理由是“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并非有证据证明孙杨服用了禁药(否则也不会裁定他之前的比赛成绩有效)。

孙杨团队的主要质疑点为,当晚 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 Management(国际泳联授权的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三名检测人员不具备检测资质。他们怀疑的依据是 《ISTI血样采集指南》中的“采样小组中的每个人都是应该是受到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而 WADA 则认为检测人员的身份没有问题,他们的依据是《ISTI血样采集指南》只是一份指导性的建议,并不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规定,而 WADA 认可的强制规定为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其中关于检测人员的资质文体的解释为:

“采样人员应该有样本采集机构授权的官方文件,证明其有资格抽取运动员相关样本。样本采集人员应该携带包含其姓名和照片能够证明其身份并在有效期之内的证件(如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卡、驾照、医保卡、护照或类似证件)。”

站在 WADA 的立场上,他们认为 ISTI 这条规定中的“采样人员”是作为一个整体(也就是“采样小组”),他们出具了由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另外的两名检测人员(血检官和尿检官)分别出示了护士资格证和身份证,在 WADA 看来,检测人员的身份符合 ISTI 规定。

我们来捋一下双方的思路:

孙杨方:检测人员资质不全,我可以拒绝检测,我有现场证人来证明我的行为正确。

WADA方:我不认可你参考的规则,我参照另一个规则ISTI,在这个规则里虽然我的流程有瑕疵但是流程本身构成合法检测程序,我有ISTI规则制定者作为证人。

究竟谁对谁错

毋庸置疑的是WADA本身的检测流程就是侵犯人权的,没有经过职业培训就可以担任检测员是对运动员的不负责。

但是长久以来WADA一直采用的就是这个流程,国际泳联也没有表示异议,而孙杨在以前的检测过程中也没有发表过异议,为什么这次就质疑流程合规性。

孙杨方参照的规则不具有强制性,而WADA采用ISTI规则制定者为证人从根本上否定了孙杨方的证据支撑点,甚至代表孙杨方的审判员在法庭上不止一次问孙杨方:“你们有没有曾经思考过一秒,万一你们对规则理解有误呢?”

这也是WADA在法庭上最有力的两个论点,对于这两个问题,孙杨方缺乏有力的反驳。

孙杨方应该任凭WADA无证检测吗

其实这个问题完全不在该不该配合上,因为现在来看,WADA一开始就是想找孙杨的茬。

即使孙杨配合检查,在这种资质不全,流程不合规,主检测员和自己有过节的检测后,自己的血液样品会不会被“无意”污染,然后被西方媒体“碰巧”抓到,然后被大肆渲染一番,最后即使通过法律手段判决WADA检测无效自己的名声也已经被“公正”的媒体们给抹黑了。

孙杨方该如何上诉

最后就是一开始我们提到的问题了,孙杨方该如何翻案?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凡是仲裁地为瑞士的裁决,瑞士联邦法院均可行使撤销权,并且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是仲裁行使撤销权的唯一审判机构,其他国家的法院不能受理针对CAS裁决撤销提起的上诉请求。

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款,当事人只有在下列情况才可以对裁决提出异议:

(1)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组成不合规则;

(2)错误接受或拒绝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3)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未就当事人的请求裁决;

(4)仲裁没有体现平等原则,未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5)裁决结果违背公共政策。

也就是说,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只负责审核仲裁流程是否合规,对于仲裁事实即孙杨到底有没有抗检并没有复查权。而在仲裁流程上孙杨方也表示过认同仲裁庭的合规性。

那么孙杨是不是就翻案希望渺茫了呢?

非也!

虽然CAS不接受其它国家法院的仲裁撤销决定,但是有一个法院可以强制接手这一案件。

它就是欧洲人权法院!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如果任何个人、非政府组织、个人组织宣称一个缔约国侵犯了其公约和公约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是受害者,则法院可以受理该个人、非政府组织、个人组织的申请。缔约国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此权利的行使。"

瑞典也是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受欧洲人权法院直接管辖,只要可以让欧洲人权法院接受这个案件,那么就可以将案件从头再审!

这也是孙杨扳倒WADA的最终手段

如何让欧洲人权法院受理

第六条第四,五款规定

 (4)询问不利于他的证人,并在与不利于他的证人具有相同的条件下,让有利于他的证人出庭接受询问;(三名检测员中有一名声称自己并未接受过专业培训,愿意出庭作证,但是法庭最终未采纳)

 (5)如果他不懂或者不会讲法院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以请求免费的译员协助翻译。(孙杨方的翻译人员专业素质堪忧,能把200次检测翻译为200毫升检测,导致同声传译有误)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核心论点)

(1)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孙杨抗检是出于对检测人员资质的质疑,符合表达自由的权利,WADA无权因此处罚孙杨)

写在最后,虽然笔者不是体育爱好者,但是对于这种主检测员与检测机构利用规则“套路”我国优秀运动员的行为深感不平,希望孙杨能够打赢这场官司,继续为自己热爱的事业而奋斗。

(还有吐槽一句:求求孙杨团队下次换个靠谱的翻译和律师好么,找个打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律师来打体育仲裁案是不是对自己太不负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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