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被禁賽八年,唯一的翻案點就在這裡!(純乾貨)

北京時間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公佈了關於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孫楊的判決書:

孫楊被禁賽八年,此前獲得的榮譽仍然有效,即日起開始實行。此次判決結果並非最終結果,如果孫楊對判決結果有異議,仍然可以上訴。

此判決一出令孫楊以及支持孫楊的粉絲譁然,所有人都不理解為什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會處罰的如此嚴重,以及孫楊到底做了什麼無法被原諒的罪行導致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直接宣判孫楊職業生涯死刑。

孫楊被禁賽八年,唯一的翻案點就在這裡!(純乾貨)

下面筆者就為你剖析孫楊案宣判的依據在哪裡,以及如果要上訴抗議,能勝訴的希望是什麼。

孫楊案判決依據

孫楊禁賽的理由是“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並非有證據證明孫楊服用了禁藥(否則也不會裁定他之前的比賽成績有效)。

孫楊團隊的主要質疑點為,當晚 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 Management(國際泳聯授權的一家第三方檢測機構)的三名檢測人員不具備檢測資質。他們懷疑的依據是 《ISTI血樣採集指南》中的“採樣小組中的每個人都是應該是受到培訓並被授權以實施其各自分配的職能”。

而 WADA 則認為檢測人員的身份沒有問題,他們的依據是《ISTI血樣採集指南》只是一份指導性的建議,並不是具有強制效力的規定,而 WADA 認可的強制規定為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其中關於檢測人員的資質文體的解釋為:

“採樣人員應該有樣本採集機構授權的官方文件,證明其有資格抽取運動員相關樣本。樣本採集人員應該攜帶包含其姓名和照片能夠證明其身份並在有效期之內的證件(如樣本採集機構的身份卡、駕照、醫保卡、護照或類似證件)。”

站在 WADA 的立場上,他們認為 ISTI 這條規定中的“採樣人員”是作為一個整體(也就是“採樣小組”),他們出具了由檢測機構(FINA)向採樣機構(IDTM)發出的一份授權文件,另外的兩名檢測人員(血檢官和尿檢官)分別出示了護士資格證和身份證,在 WADA 看來,檢測人員的身份符合 ISTI 規定。

我們來捋一下雙方的思路:

孫楊方:檢測人員資質不全,我可以拒絕檢測,我有現場證人來證明我的行為正確。

WADA方:我不認可你參考的規則,我參照另一個規則ISTI,在這個規則裡雖然我的流程有瑕疵但是流程本身構成合法檢測程序,我有ISTI規則制定者作為證人。

究竟誰對誰錯

毋庸置疑的是WADA本身的檢測流程就是侵犯人權的,沒有經過職業培訓就可以擔任檢測員是對運動員的不負責。

但是長久以來WADA一直採用的就是這個流程,國際泳聯也沒有表示異議,而孫楊在以前的檢測過程中也沒有發表過異議,為什麼這次就質疑流程合規性。

孫楊方參照的規則不具有強制性,而WADA採用ISTI規則制定者為證人從根本上否定了孫楊方的證據支撐點,甚至代表孫楊方的審判員在法庭上不止一次問孫楊方:“你們有沒有曾經思考過一秒,萬一你們對規則理解有誤呢?”

這也是WADA在法庭上最有力的兩個論點,對於這兩個問題,孫楊方缺乏有力的反駁。

孫楊方應該任憑WADA無證檢測嗎

其實這個問題完全不在該不該配合上,因為現在來看,WADA一開始就是想找孫楊的茬。

即使孫楊配合檢查,在這種資質不全,流程不合規,主檢測員和自己有過節的檢測後,自己的血液樣品會不會被“無意”汙染,然後被西方媒體“碰巧”抓到,然後被大肆渲染一番,最後即使通過法律手段判決WADA檢測無效自己的名聲也已經被“公正”的媒體們給抹黑了。

孫楊方該如何上訴

最後就是一開始我們提到的問題了,孫楊方該如何翻案?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凡是仲裁地為瑞士的裁決,瑞士聯邦法院均可行使撤銷權,並且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仲裁行使撤銷權的唯一審判機構,其他國家的法院不能受理針對CAS裁決撤銷提起的上訴請求。

而《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在下列情況才可以對裁決提出異議:

(1)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組成不合規則;

(2)錯誤接受或拒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3)超出當事人請求的範圍或未就當事人的請求裁決;

(4)仲裁沒有體現平等原則,未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5)裁決結果違背公共政策。

也就是說,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只負責審核仲裁流程是否合規,對於仲裁事實即孫楊到底有沒有抗檢並沒有複查權。而在仲裁流程上孫楊方也表示過認同仲裁庭的合規性。

那麼孫楊是不是就翻案希望渺茫了呢?

非也!

雖然CAS不接受其它國家法院的仲裁撤銷決定,但是有一個法院可以強制接手這一案件。

它就是歐洲人權法院!

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34條,"如果任何個人、非政府組織、個人組織宣稱一個締約國侵犯了其公約和公約議定書所規定的權利,是受害者,則法院可以受理該個人、非政府組織、個人組織的申請。締約國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此權利的行使。"

瑞典也是歐洲人權公約締約國,受歐洲人權法院直接管轄,只要可以讓歐洲人權法院接受這個案件,那麼就可以將案件從頭再審!

這也是孫楊扳倒WADA的最終手段

如何讓歐洲人權法院受理

第六條第四,五款規定

 (4)詢問不利於他的證人,並在與不利於他的證人具有相同的條件下,讓有利於他的證人出庭接受詢問;(三名檢測員中有一名聲稱自己並未接受過專業培訓,願意出庭作證,但是法庭最終未採納)

 (5)如果他不懂或者不會講法院所使用的工作語言,可以請求免費的譯員協助翻譯。(孫楊方的翻譯人員專業素質堪憂,能把200次檢測翻譯為200毫升檢測,導致同聲傳譯有誤)

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核心論點)

(1)人人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應當包括持有主張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機構干預和不分國界的情況下,接受和傳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孫楊抗檢是出於對檢測人員資質的質疑,符合表達自由的權利,WADA無權因此處罰孫楊)

寫在最後,雖然筆者不是體育愛好者,但是對於這種主檢測員與檢測機構利用規則“套路”我國優秀運動員的行為深感不平,希望孫楊能夠打贏這場官司,繼續為自己熱愛的事業而奮鬥。

(還有吐槽一句:求求孫楊團隊下次換個靠譜的翻譯和律師好麼,找個打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的律師來打體育仲裁案是不是對自己太不負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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