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幾點你必須知道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公安部決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部分條款作出修改,《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幾點你必須知道


2020年4月7日,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57號)發佈,並將與2020年5月1日起實行。

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加強了交通管理力度,使得管理更加現代化互聯網化,此外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包括明確了消除違章細則、舉報違章細則等,並且還增加了違章異地處理等多項便民新舉措。

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幾點你必須知道

那麼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於2004年5月1日施行,並且在2008年是進行過一次修訂,目前12年過去了,隨著我國的互聯網等快速發展,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已經有部分不適應交通管理需求,所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公安部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修改內容不少,與我們有直接關係或者關係較大的可分為以下6個方面:

一,交通違法行為可異地處理。將第五條修改為:“違法行為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這樣一來大大減少了我們自己處理違章時的不便,也減少了黃牛的可乘之機。

二,交通違法的查詢和通知更加快速和便捷。將第二十條修改為:“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當日,違法行為發生地和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五日內,按照機動車備案信息中的聯繫方式,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短信或者郵寄等方式將違法時間、地點、事實通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並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也就是說在我們不小心違章後不知情的情況下,會有短信或者郵寄等方式被告知。

三,交通違法行為不再是以機動車為單位,如果可以確定駕駛員將以人為單位。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經核查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中將其記錄為實際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信息。”這項新增讓責任更加明確,不會出現套牌車等涉牌車違法行為統一記錄到車輛上等事件發生。

四,多種材料可消除違章。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經核實的,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消除:機動車所有人登記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被套牌期間、緊急救助或避險期間、已有現場執法被記錄違章期間、因信號指示燈不一致造成違法行為等。此前有很多因為避讓或者緊急情況被記錄違章的現在如果能夠證明事實的確當時為緊急情況,那麼我們可以攜帶好證據及時到交通隊消除違章信息。

五,人人可以舉報交通違章,但要證據確鑿。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經查證屬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對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資料的審核錄入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當然並不是說可以隨便的去取證或者釣魚一些違法行為,一定要根據事實並且有照片或者視頻資料作為輔助材料。

六,違法行為人可通過自助平臺處理違法行為。增加第五十八條:違法行為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助處理平臺自助處理違法行為。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是租借的車輛,那麼根據本規定,可以不用再委託租借方幫忙處理違章,因為租借方通常會在處理時收取高昂的服務費等。

總結

以上6點是本次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於我們生活關係比較重大的,也是我們大多數駕駛員曾經或者未來會遇到過的情況,修改後處理方式會更加快捷便利,同時也有多項舉措加強了我們的權益保護。

附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57號)全文: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7139878/content.html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