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检察院办理首起认罪认罚涉外刑事案件

正义网舟山4月15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傅红燕)“你们工作十分认真,让我了解了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清楚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触犯的法律,我愿意认罪认罚。”4月13日,在翻译的协助和法援律师的见证下,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缅甸籍犯罪嫌疑人K(化名),在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检察官面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在涉外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2019年7月7日,犯罪嫌疑人K在舟山市普陀区某船厂靠泊的船舶宿舍内,因琐事与同为缅甸籍的被害人Y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K随手拿起身旁的一块木板,击打Y的后脑勺,致Y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该院在依法保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维护健康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受理该案后,该院一方面积极联系缅甸驻华大使馆,通过使馆通讯渠道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传达其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意愿,并在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告知、提审讯问等各个诉讼环节,全程为其聘请专业的翻译人员提供翻译服务;另一方面,在疫情发生后,该院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及心理状况,向其所在的看守所了解情况,及时与缅甸驻华大使馆工作人员进行对接,介绍了看守所应对疫情的主要措施和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态。缅甸驻华大使馆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障缅甸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感谢。

  “虽然涉罪的是外国人,但我仔细翻阅卷宗后,觉得案情简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官介绍,鉴于该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而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检察官在翻译人员的全程协助下,通过远程视频提审系统从案件事实的认定、定性的辨析、量刑情节的评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适用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向犯罪嫌疑人作了全方位的阐述分析。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

  据了解,外国人在我国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受我国《刑法》管辖,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诉讼制度。“这次办案的价值在于向人们传递了中国司法的公正与温度。遵守中国法律,是每个外籍人士的自觉行为。而让外籍人士从内心认同中国法律,则是我们司法人员应当履行好的职责。”该院检察长黄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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