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注意!農業農村部剛剛修改了漁業捕撈規定!

漁民注意!農業農村部剛剛修改了漁業捕撈規定!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2018年12月3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公佈)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五條第二款:“專業遠洋漁船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申請辦理漁船製造手續的,可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申請延期,但最長不超過相應遠洋漁業項目屆滿之日起36個月。”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六條第三款:“已開工建造的到南極海域等特殊漁區作業的專業遠洋漁船,在延展期內仍無法辦理完畢相關手續的,可在延展期屆滿前3個月內再申請延展一次,時間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再次申請延展。”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兩項,有以下情形將不予受理海洋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作為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

“除到他國管轄海域或南極海域等特殊漁區作業的專業遠洋漁船外,製造拖網作業漁船的;

“製造單錨張綱張網、單船大型深水有囊圍網(三角虎網)作業漁船的;”

來源:農業農村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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