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制度

近日,經安徽省委、省政府同意,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印發了《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明確了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規範、權限責任、結果運用等,充分體現了安徽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對依法推動督察向縱深發展、不斷夯實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辦法》分為六章,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安徽省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踐和做法,對部分內容做了細化完善,提高了《實施辦法》的可行性和指導意義。其中,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起草目的、督察形式、督察計劃管理等;第二章“組織機構和人員”明確了領導小組、督察辦、督察組等方面的工作職責和有關要求等;第三章“督察對象和內容”明確了督察的對象和內容,並對“回頭看”、專項督察、進駐監察等作出具體規定;第四章“督察程序和權限”對督察工作的主要環節和程序迸行明確,對督察方法和權限進行界定,並對督察問責和信息公開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第五章“督察紀律和責任”明確了督察組、督察對象、有關部門的責任;第六章“附則”明確瞭解釋單位、生效時間等事項。

《實施辦法》緊扣安徽實際,突出地方特色。主要亮點包括:一是明確了四種不同的督察形式。詳細規定了例行督察、“回頭看”、專項督察、派駐監察的對象、形式、內容等,四種形式互為補充。二是對督察內容進行了細化,結合安徽省當前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將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排查整治、河(湖)長制、林長制執行、汙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情況等內容納入督察。三是將經過前兩輪省級督察實踐檢驗的工作程序、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等進一步固化和明確下來,如明確了典型案例公開、整改工作“四個清單”等具體要求,細化了各環節的工作時限等。

為進一步強化督察權威,《實施辦法》還就黨政領導幹部責任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及移送檢察、監察或者司法機關等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在2019年9月出臺的《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了督察組、被督察對象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紀律和責任。

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規範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延伸和補充。具體形式包括例行督察和“回頭看”、專項督察、派駐監察等。

原則上在省委每屆任期內,對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開展例行督察,並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組織開展專項督察或派駐監察。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計劃管理。例行督察工作安排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准,“回頭看”、專項督察和派駐監察的工作安排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省委、省政府成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推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組成部門包括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審計廳和省檢察院等。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領導小組職責是: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研究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措施;

(二)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三)討論研究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制度規範、督察報告;

(四)聽取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情況彙報;

(五)討論研究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是:

(一)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

(二)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承擔督察報告的審核、彙總、上報,典型案例的審核,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等環節的組織協調,督察整改的督促調度、信息公開等工作;

(四)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具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廳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現職廳級領導同志擔任。組長、副組長人選由省委組織部、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各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專員辦公室人員為主體,並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每組18人左右,設總協調人1名。督察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清正廉潔;

(三)遵守紀律,嚴守秘密;

(四)熟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或者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督察組成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等制度。

第三章 督察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象包括:

(一)設區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下沉至有關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政府有關部門;

(三)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省屬企業;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

(三)貫徹落實國家及省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範、規劃計劃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成效和重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落實情況;

(六)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

(七)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排查整治工作責任落實情況;

(八)“河(湖)長制”“林長制”等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機制落實情況;

(九)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十)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主要內容包括: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特別是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

第十二條 專項督察內容包括:

(一)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二)汙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情況;

(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十三條 派駐監察由省生態環境廳各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專員辦公室依據法定職責開展,主要任務是對被督察對象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及階段性重要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監察督察。

第四章 督察程序和權限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程序環節。

第十五條 督察準備主要包括以下事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確定組長、副組長人選,組成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動員培訓;組織開展必要的摸底排查,瞭解被督察對象有關情況以及問題線索;印發督察進駐通知,落實督察進駐各項準備工作。被督察對象應明確協調聯絡機構和人員,積極配合開展督察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督察進駐時間根據具體督察對象和督察任務確定,例行督察一般不超過30天。“回頭看”及專項督察、派駐監察可根據需要適當調整。

督察進駐啟動前,督察組組長、副組長、總協調人應與被督察對象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見面溝通,通報督察安排。

督察進駐期間,督察組不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督察對象具體問題。

第十七條 例行督察和“回頭看”進駐期間主要採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督察動員。被督察對象為設區市的,督察動員參會人員為市領導班子成員,市直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中央及省駐市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市生態環境部門班子成員,縣(市、區)比照市級確定參會人員。被督察對象為省直有關部門或省屬企業的,參照執行。

(二)聽取工作彙報。被督察對象為設區市的,彙報會參會人員為市領導班子成員,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市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市生態環境部門班子成員。彙報內容應突出問題導向。被督察對象為省直有關部門或省屬企業的,參照執行。

(三)開展個別談話。

(四)設立專用郵箱、舉報電話、網絡舉報平臺等,全程受理人民群眾關於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舉報。

(五)調閱、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六)對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開展走訪問詢。

(七)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可以責成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八)召開座談會,列席被督察對象有關會議。

(九)開展下沉督察。

(十)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可以視情對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實施約見或者約談。

(十一)提請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予以協助。

(十二)公開典型案例。

(十三)督察中發現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十四)經督察組研究決定採取的其他必要工作方式。

第十八條 專項督察、派駐監察進駐期間可採取的工作方式參照例行督察和“回頭看”,並根據需要做適當簡化。

第十九條 被督察對象應加強邊督邊改工作,對督察進駐過程中人民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督察組交辦的其他問題,應當立行立改、堅決整改,確保有關問題查處到位、整改到位。立行立改相關情況應每日按要求報送督察組。

第二十條 督察進駐結束後,督察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形成督察報告。督察組應當以適當方式就督察報告主要內容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督察報告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報省委、省政府。

第二十一條 督察報告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後,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20個工作日內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條 督察結果作為對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

對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省紀委監委、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或者被督察對象。

對督察發現需要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移送設區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反饋意見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建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標準清單、責任清單,明確整改時限,壓實整改責任,於督察情況反饋後30個工作日內報省委、省政府,同時抄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並在督察整改方案經審核通過後6個月內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督察整改落實情況,同時抄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調度督辦,並組織相關部門抽查核實。對整改不力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專項督察、派駐監察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第二十四條 督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歸檔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督察中發現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地方和單位黨政領導幹部,應當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濫用問責的或者因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突出問題和典型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通過省、市主要新聞媒體及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 督察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省委實施細則,嚴格落實《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和各項廉政規定,堅決防止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督察期間,督察組應當按規定結算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督察進駐期間發生的場地租賃、文印、辦公設備用品等費用由被督察對象承擔。

第二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進駐期間應當建立臨時黨支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對督察組成員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違反規定推諉、拖延、拒絕支持協助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工作並給予必要的支持,如實向督察組反映情況和問題,按要求提供相關調閱資料,不得干擾、阻撓督察工作。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對其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二)拒絕、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取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推進整改落實的;

(六)對反映情況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七)採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的;

(八)其他干擾、抵制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原題:重磅!安徽省出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制度

來源:安徽生態環境

編輯:喬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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