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再发精算新规:备案审批产品责任准备金覆盖不得低于100%

继2月6日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之后,2月21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再度发文规范精算相关问题,于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见文末)。


两个文件系配套文件,都是旨在进一步规范人身险精算问题,但二者侧重点各有不同: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主旨在于结合产品自身特点,细化相关规定,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进一步推动“保险姓保”。


而《通知》则重点围绕进一步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规范分红险红利分配和利益演示机制、健全非现场监测机制等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事实上,我国人身保险精算监管以1995年的《保险法》为开端,逐步扩展到精算规定、总精算师制度、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成为人身保险业的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


近年来,“保险姓保”的大旗之下,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精算制度建设作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了非现场监测机制,同时加大负债业务监管力度。


但随着人身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需要进一步强化、分红险红利分配和利益演示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非现场监测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主要问题亟待解决,而《通知》的下发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01

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寿险公司审批或备案产品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的分子是资产扣减其他负债后与费用调整项之和,分母是法定责任准备金,主要衡量公司是否有足够资产覆盖法定责任准备金,既反映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水平,也体现公司应对未来保险责任给付的能力。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对人身保险公司未来负债给付、利差损风险防范等起着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也间接影响着人身保险业的发展模式和市场秩序。


为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2019年银保监会完善了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建立评估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并将普通型长期年金的评估利率水平由4.025%下调到3.5%。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引入责任准备金覆盖率指标,将其纳入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并与产品监管等监管措施挂钩,明确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切实发挥法定责任准备金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


02

规范分红险市场发展,明确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利率上限,并将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近两年分红险业务快速发展,分红险分配不透明、夸大演示利益等问题有所抬头,亟待进一步规范险企利益演示,以及红利分配。


按照2015年发布的《分红险精算规定》,无论是利益演示,还是红利分配,均给险企预留了较大的自主调节空间:


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为各分红保险账户确定每一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时应当遵循普遍接受的精算原理,并符合可支撑性、可持续性原则,其中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


而此次《通知》则将这种险企自主调节的空间进一步压缩——为进一步规范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机制,更好引导客户合理预期,防范销售误导和恶性竞争,《通知》明确了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利率上限,并将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有利于防范行业利差损风险,防止公司通过分红演示进行恶性竞争。


银保监会再发精算新规:备案审批产品责任准备金覆盖不得低于100%


03

完善非现场监测机制,将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万能险账户基本情况、投连险账户基本情况纳入监测体系


为强化非现场监测,将风险关口前移,银保监会2009年起建立了年度精算报告制度,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加大负债监管力度,主要包括:优化责任准备金评估的报告框架,建立负债与资产匹配报告制度,强化负债端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度。


在此基础上,补充建立了季度监测机制,下发《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务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保险〔2017〕263号),要求各公司按季度报送负债业务信息,全面了解公司现金流、内含价值、新业务价值、业务结构、主要在售产品等情况。


而此次,《通知》又重点对季度监测机制进行了完善,新增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万能险账户基本情况、投连险账户基本情况等,加大负债业务监管力度,重点防范行业现金流和利差损风险。


以下即为《通知》全文:

银保监会再发精算新规:备案审批产品责任准备金覆盖不得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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