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新工作的Offer后辞了职,报到前被通知取消录用,如何应对?

睿翼君


今天还看到有网友说,年前原本想着辞职换工作呢,疫情发生后老实得跟鹌鹑似的。

我们公司前几个月招聘压力巨大,我也主动联系了候选人,有的候选人就非常识时务,说疫情下还是先不考虑动了。我开始觉得他有点夸张,后来发现他是对的,因为我们也不招人了,而且开始寻摸着要裁人?

题主这种年前谈好了offer年后提了离职结果没有岗位了的情况绝对不是个例。企业发出去的offer违约了应该给违约金的,就是不知道offer里有没有规避掉疫情这种情况。我就碰到一姑娘年后offer被取消连补偿金都没有,她说offer里规避了这种情况。

碰到offer被取消的情况,首先考虑能不能吃个回头草吧,也别想着面子问题了,如果回得去,早回比晚回好。

如果确实回不去了,那只能赶紧找工作了,各种渠道都用起来,不要怕丢人。疫情影响下几乎没有特别好过的企业,多方了解信息还能加快找工作的速度。不惨的都在卖惨,何况你真惨。

另外提一嘴,没找到工作之前社保转个人社保继续交着,不要断了。


职场三原色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努力:

一、积极争取工作岗位

企业拒绝录用,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

01 企业内部原因,取消招聘岗位

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后也因为经济原因,不仅不招聘员工,反而还可能会裁员,所以取消招聘岗位也是比较常见的。

还有一个原因很可能是年前要离职的员工,疫情后怕找不到工作,不离职了,企业没有岗位空缺,所以取消招聘岗位。

02 公司找到了更为合适的面试者

很多公司在offer发出后,不一定会停止岗位招聘,当后续有比你条件更好的求职者时就会取消录用你。

相对而言,规范的公司有完整的招聘流程,在发出录用通知前,在公司内部录用申请已经过各级领导审批,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而管理混乱的公司,由于制度不完整,人员随意录用,随意取消,最终让求职者背锅。

不管是以上哪种情况,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积极争取,如果所招岗位确实不需要人员时,可以尝试进行岗位调整或者作为储备人员。

二、积极争取赔偿权益

如果以上尝试失败,那我们可以向用人企业争取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企业态度好,可以适当地要求一些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沟通,又态度不好,那我们也要适当维权,前提是有收到书面offer。

一般来说,在offer中,用人单位会向被录用者明确报到时间、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信息。被录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表示同意,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给予用人单位答复或是向用人单位报到。被录用者接受offer,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如果用人单位出尔反尔,就会给被录用者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导致损失发生。根据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用人单位需要赔偿被录用者的经济损失。

可以主张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

1、主要经济损失。一般为求职者自原单位离职后的应得工资收入损失、应得经济补偿等:

2、其他损失。一般为劳动合同磋商过程中发生的邮寄费、交通费、体检费等费用:

3、机会损失。一般为被录用者收到录用通知,措施其他就业机会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这些损失法院在具体判决时都会考虑在内的,所以如果企业随意取消offer,我们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 积极寻找新的岗位

“求职有风险,跳槽需谨慎”。既然现在结果已成定局,我们要做的就是吸取教训,调整心态,重新求职。

通过这一次的事件,我们下一次跳槽求职前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1、自己是不是有一定要跳槽的必要,是因为什么原因跳槽的,自己理想的工作岗位是否容易找到。

2、在正式加入一家公司前,需要对这家公司有一个更加全面、客观的了解,可以通过网络、熟人等多种方式去了解;

3、收到书面offer后,仔细核对录用条件、薪酬待遇等信息,并通过邮件及时答复;

4、保留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如电话录音、短信、邮件等。

结束语

换一份工作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好的职业发展,但也会使自己面临诸多风险。疫情期间,很多企业调整招聘规模,求职者也应正确认识局势,重新审视自己的跳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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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好听的暖阳,热爱写作,喜欢演讲,希望和同频的小伙伴一起成长,欢迎关注我哦~


好听的暖阳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改变了大部分人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思维方式,身在职场中的我们又将何去何从?

筱盈(化名,女,28岁,某外企文秘),最近就陷入了焦虑:

筱盈是怀着期待和愉悦的心情迎来了2020年,元旦前,在拿到新offer之后她辞职了,因为要回老家办婚礼,与新东家约定好春节后入职,新offer的薪资还涨了接近20%。

不料疫情来势汹汹,一开始由于疫情原因不能在原定的2月初入职,之后伴随着全球疫情蔓延,外企出现了一波撤退潮,新东家在3月初通知她,取消了原来的offer。

筱盈无奈又气愤:“offer怎么可以随便撤回?我还因此辞职了,现在工作也不好找,我该怎么办?”[黑脸][刀]

【问题一:应该怎么理解offer?】

Offer,又称录用通知,一般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此行为发生在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视为一种特殊的缔约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

Offer一般应包括:职位信息(职位名称、部门、职级)、薪资福利(薪资构成,津补贴、各项福利等)、劳动合同及试用期、报道方式、Offer有效期及生效条件(回复时限、回复形式等)。

Offer应当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发出,可以是书面盖章文件,也可以是公司官方邮箱。

【问题二:应该怎么理解offer的法律效力?】

参照《合同法》缔结合约的规定(详见附图),用人单位发出offer即为发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生效以“送达应聘者”(邮件计入邮箱系统)为标志,应聘者根据要约邀请的要求接受offer(做出承诺),双方达成一致,即offer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如果要撤回/撤销offer,必须应聘者做出接受offer的意思表示之前;但《合同法》同时规定,如果应聘者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约定(辞职、体检,甚至城市间搬迁等)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消。

【问题三:用人单位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撤回offer,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企业的行为属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已有判决案例表明,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赔偿大概有三方面:

(1)如果员工因offer而离职的,用人单位需要赔偿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应得的工资损失;

(2)需要赔偿应聘者面试入职过程中直接费用,如交通费、体检费等;

(3)赔偿由于答应了企业offer,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处需要应聘者提供证据证明)。

基于以上分析,给与筱盈的解决方案是:要求该单位赔付2个月工资损失和直接费用。

经多次协商沟通,筱盈如期获得赔偿,在精神上得到了一些慰藉,在经济压力方面也获得一定缓冲。[V5][给力]

如果是你也遭遇了这种情况,记得积极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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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洛琳,15年+HRM、6年+职业咨询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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