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1歲女孩被侵犯不敢說,家人1年後報案

湖南高三、初三學生回到闊別幾個月的校園,正式開學復課,就讀初三的小麗(化名)便是湖南錯峰開學的首批學生之一。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檢察院檢察官李妍來到小麗家回訪時,看到小麗能正常上下學,臉上也有了往日的笑容,小麗的爺爺和李妍都感到很欣慰。

小麗是一起性侵案件的被害人,案發時年僅11歲。她的母親精神失常,父親常年在外打工,平時由爺爺奶奶撫養。因為她性格較內向,一直不敢將被侵害的事情告訴家人。2017年6月,家人報案時,已經距案發一年多了,犯罪現場證據寥寥無幾。2018年6月,案件被移送到君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李妍受案後多次來到小麗家,耐心與她交談,小女孩逐漸放下內心防備,忐忑不安地講述了被侵害的情節,對作案環境也進行了細緻描述。

2018年9月,該院對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涉嫌強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因客觀證據和直接證據較少,且李某面對指控拒不認罪,全程“零口供”,導致小麗講述的案情事實無法一一印證,合議庭意見分歧較大,法檢兩院就該案多次溝通也未能形成一致意見。

“正為難時,最高檢發佈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幫助我們找到了司法辦案的依據。”李妍告訴記者。原來,該批指導性案例發佈的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中明確:“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要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按照有別於成年人的標準予以判斷。審查言詞證據,要結合全案情況予以分析。”

“這簡直是案件辦理的‘及時雨’。”李妍立即將該批指導性案例告知承辦法官,與其進行探討,並在開庭答辯中直接引用了指導性案例中的觀點:“根據經驗和常識,未成年人的陳述合乎情理、邏輯,對細節的描述符合其認知和表達能力,且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被告人的辯解沒有證據支持,結合雙方關係不存在誣告可能的,應當採納未成年人的陳述。”最終,合議庭採信了被害人陳述,一審判決李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李某不服,向岳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5月8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是案子辦完就結束了,如何讓小麗擺脫陰影走向陽光也很重要。”結案後,李妍一直與小麗及其家人保持聯繫,並根據其實際情況向控申部門申請司法救助。控申部門審查核實後,依法撥付1萬元司法救助金用於小麗的後續治療,幫她修復心理創傷。

“最高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蘊含著豐富的司法理念方法和經驗做法,有助於我們正確適用法律、認定證據,讓我們司法辦案也更有底氣了。”君山區檢察院檢察長閔孚君介紹,該院對最高檢下發的每批指導性案例都組織專題學習,並已經運用到日常辦案實踐當中,讓其切實成為檢察辦案的好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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