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之路,任重道遠:買了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必須賠?真的假的?

曾經剛入行,我也覺得不可抗辯的意思是,客戶有沒有告訴保險公司身體狀況無所謂,只要兩年內不出問題,有不可抗辯條款,保險公司總會管的。

我在朋友圈散佈此類消息的時候,被一位同業大神評論道:

民眾對保險的成見日益加深,有你的一份功勞;我們的科普之路越來越艱難,有你的一份功勞;日後貴公司大廈將傾,定然有你的一份功勞!


壽險之路,任重道遠:買了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必須賠?真的假的?


我特地去翻了保險法,裡面關於不可抗辯的說明是這樣: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009年新版保險法第十六條加入了該項目。目的呢,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因為一些小瑕疵拒絕理賠的情況發生。

但是,被理解成過了兩年一定會賠,就有點……大逆不道了。

首先,保險法第十六條還有兩項規定: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我翻譯一下這三條規定:

  1. 不得解除合同和必須理賠是兩回事,根本不沾邊。
  2. 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拒賠而且不退錢。
  3. 不是故意不告知,不理賠,但是會退錢。

什麼?是不是感覺世界觀有點崩塌?沒關係,我再仔細給你分析一下。

一、不可抗辯權,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需要同時滿足一下五個條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1.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如實告知;
  2. 不如實告知內容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
  3. 在合同簽訂時保險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實告知事項;
  4. 保險公司在知道能解除保險合同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內;
  5. 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

除了第五條是剛性的,剩下的四條解釋的餘地都比較大。那麼,我們再來看第二點。

二、解除不接觸合同,和理賠,真的沒關係。適用了不可抗辯條款,能不能拿到理賠,還要看實際情況:

  1. 如果您購買了前文所講的重疾險。重疾險的理賠需要首次罹患重大疾病才可以,如果有既往病史,即使滿足條件,也會拒賠的。
  2. 如果您購買的事終身壽險或者定期壽險,原則上說一個人不可以死兩次,所以說這個要看保險公司的核賠情況理賠。
  3. 如果您購買的事醫療險。額……醫療險都是一年定期,都到不了兩年,所以沒有不可抗辯這一說……

所以,不可抗辯權是我們在投保時的重要武器,但是,切記不要拿著雞毛當令箭,只要滿兩年就可以理賠的情況,是不會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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