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是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伴隨企業交易行為的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年關將近,不少企業都要面對應收賬款催收的棘手問題。本期我們便想來討論一下企業應收賬款所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以及如何儘可能規避風險。
一、交易實際發生前
首先,對於企業而言,在交易實際發生前,應做到防患於未然。前期對交易對象進行充分地瞭解,能夠很大程度上避免呆賬、壞賬的發生,儘可能避免回款難題。
這就要求企業對相對方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其經營狀況、負債情況、履約能力、商業信用等方面進行充分了解。與此同時,在促成交易過程中,應當謹慎對待雙方訂立的合同。主要應當關注:
1.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約定是否明確;
2.相對方企業是否提供擔保或保證。
經擔保後的債權優先於無擔保的債權,設置擔保條款可以有效降低迴款風險。但此時應當注意擔保設立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問題。例如在以不動產設立抵押擔保時,債權人往往認為只要雙方合同中存在擔保條款便可高枕無憂,這是片面的。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債權人應注意及時要求債務人協助辦理抵押登記,從而發生物權效力。當然,如果債權人也不必過於擔憂,未辦理登記的抵押擔保並非無效,債權人依然存在合同權利,有權要求債務人及時按辦理抵押登記。
二、交易發生後,欠款發生前
其次,在交易發生後欠款發生前這一階段,債權人企業仍應居安思危、未雨綢繆。
1.在企業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首先應從己方嚴格履行合同條款,避免在發生糾紛是給對方以可趁之機,尤其是大家不常注意的合同細節,往往是決定成敗的關鍵。例如:合同約定需要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切忌對方僅加蓋公章,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合同中約定債權人開具發票的時間界至,應當及時履行義務,避免在主張權利時存在違約情形。
2.履行合同時,儘可能的保留與合同相關的書面文件。例如:合同原件;履約情況;相關貨物的《驗收單》或《驗收報告》;付款憑證等。
3.在履行過程中如對合同實質內容協商達成了修改或變更,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加以明確、固定。
4.同時,企業還有必要定期對債權人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進行調查瞭解。一旦認為存在償債風險,應當合理使用不安抗辯權,以降低應收賬款在將來形成呆賬、壞賬的可能。
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有權在對方未實際履行給付或未提供擔保之前暫時中止履行合同。換言之,交易中往往約定企業先供貨或先提供服務後付費。此種情況下,一旦發現對方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便有權暫時停止向對方供貨或提供服務。
三、款項到期,欠款形成後
最後,企業應收賬款到期多時,但對方仍拖延履行給付的情形在日常商業活動中屢見不鮮。此時應如何處理方能降低風險呢?
1.對方延期付款時應及時催促對方付款,並且儘可能使用郵件形式,避免通過電話形式催促。
延期付款時間過長時,建議向對方發出《催款函》,並要求對方出具對欠款進行確認的《確認函》,從而明確欠款金額,一旦日後因該應收賬款發生糾紛,這種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避免關於欠款金額產生的爭議。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作用,避免因延期付款時間過長而導致訴訟時效經過的不利局面。目前,我國現行《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當然,法律也同時規定了部分特殊訴訟時效期間。因此,建議債權人面對延期付款的情形,以及進行有效催收。
2.善用先履行抗辯權。
所謂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並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其自身相應義務的權利。因此,在實踐中債務人未對第一筆價款進行足額給付時,債權人可以並不急於根據合同的約定的時間給付第二筆貨物或第二階段的服務,此時的不履行義務並不構成違約。適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有效幫助企業及時止損。
3.關注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及時行使擔保債權。
一旦債務人出現破產情形,可適時申請破產;若債務人以提交破產申請,應及時進行債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