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猝死,怎麼辦

2019年11月27日,臺灣藝人高以翔錄製節目時不幸去世,醫院宣佈為心源性猝死。


高以翔(Godfrey Tsao),原名曹志翔,身高195cm,1984年9月22日出生於臺灣省臺北市,華語影視男演員、模特,畢業於卡普蘭諾大學。2013年,在都市情感劇《遇見王瀝川》中飾演男主角王瀝川,從而獲得關注。


首先要向去世的演員及其家屬、朋友表示哀悼。逝者已矣,生者如斯,誠然高以翔所屬的經紀公司為一家臺灣經紀公司——臺灣傑星娛樂事業有限公司,我們在此暫時不對臺灣法律予以分析,但在心源性猝死距離我們如此之近的今天,當悲劇降臨在我們身邊的時候,我們也要懂得在中國大陸如何運用法律維護親人朋友的合法權益。


1、職工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構建勞動合同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職工享受工商保險待遇的前提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係,換言之,若職工與單位僅僅構成勞務關係,則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認定工傷的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於工傷認定的範圍較為寬泛,主要以保護勞動者為主。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導致死亡的,對該疾病無要求,也就是說,無論突發的疾病是否與該工作有關聯,只要疾病突發時職工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上,並且導致該職工死亡的,均可認定為工傷。

3、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的義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受傷或死亡後,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不作為以期逃避責任,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最慢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4、職工被認定為工傷並導致死亡後,其近親屬應得的撫卹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認定為工傷並死亡的職工,其近親屬至少應獲得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若家中有無勞動能力需要死亡職工供養的親屬,則可額外享有供養親屬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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