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情況:
(1)現場會議召開日期和時間:2020年4月13日(星期一)下午2:00。
(2)網絡投票日期和時間:2020年4月13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0年4月1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4月13日9:15-15:00。
(3)現場會議地點: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強獅路2號東方精工辦公樓三樓會議室。
(4)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5)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6)現場會議主持人:董事長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2.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通過網絡投票方式參加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共31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452,352,624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2761%。其中: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408,645,714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6.4474%;
(2)通過網絡投票方式參加本次會議的股東共2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43,706,91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8287%。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投資者(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共28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45,729,442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596%。其中: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2,022,532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309%;
出席或列席本次會議的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見證律師。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審議及表決情況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於使用閒置自有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的議案》
表決情況:
同意452,012,664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248%;反對290,06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641%;棄權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1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45,389,482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2566%;反對290,06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6343%;棄權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1091%。
該議案屬於普通決議事項,已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2、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表決情況:
同意451,998,264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217%;反對198,36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439%;棄權1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345%。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45,375,082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2251%;反對198,36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4338%;棄權1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3411%。
3、審議通過了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4、審議通過了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楊霞、薛強
3、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廣東東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關於廣東東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廣東東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4月13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